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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老工人医保待遇提高

第一篇:建国前老工人医保待遇提高建国前老工人医保待遇提高2006年1月17日【关闭】燕赵都市报讯(记者任学光)从2006年1月1日起,凡参加市区医疗保险的建国前老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条件的老工人),其个人账户资金在原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基础上将每年增补4000元。昨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就提高建国前老工人的医疗待遇做出上述规定。通知规定,省会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为建国前老工人办理医保手续,其医疗待遇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参照离休干部医疗水平确定。参加市区医疗保险的市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不含中、省属单位),其个人账户资金在原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4000元,由市政府年初一次性拨付市医保中心。中断参保的单位,必须继续为建国前老工人办理医疗保险。同时,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门诊就医和定点药店购药,个人账户用完后,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13种慢性病标准的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仍享受慢性病定额补助。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保险规定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年底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个人账户结余的,应先充抵个人自付部分,冲抵后不足部分仍按规定报销,冲抵后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归己。参加省会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省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可由所在单位为每人每年缴纳4000元,由市医保中心注入个人账户,住院发生的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保险报销以外的个人自付部分,由所在用人单位参照市直政策审核后报销。相关单位要于2006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建国前老工人名单及其职工档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认后享受有关医疗待遇。中、省属单位建国前老工人由所在单位审核,并负责其医疗待遇的落实。第二篇: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标题】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题注】【正文】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并与财政部、民政部研究,现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退休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二、上述老工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以及“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解释,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通知),及我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老〔1982〕1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现在已经退休的老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四、上述各项待遇所需的费用(包括改变待遇后增加的费用),均由原支付退休费的单位发给。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第三篇:江苏省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护理费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护理费一、护理费享受条件根据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人社厅有关规定,享受护理费的对象为:1.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2.享受厅局级以上待遇,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3.年满75周岁的其他离休干部;4.有病长期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5、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年满70周岁。二、护理费标准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苏委老干[2013]43号),从2013年7月1日起,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未提高享受副省级单项及以上待遇的老红军,每月15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月130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月12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年满70周岁,护理费按同时期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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