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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应对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篇:建安企业应对内部控制指引建安企业应对“营改增”影响的内部控制措施2016-03-09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3月5日上午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本文拟从分析“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的影响着手,进一步探析如何完善工程企业的内部控制,实现企业“营改增”的平稳过渡。一、“营改增”对建安企业的影响(一)“营改增”对企业运营类型及规模的影响1.税制改革对纳税人资格选择的影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两者的计税方式和适用税率均不相同,企业选择纳税人资格类型的关键在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企业可以用相同的条件测算两种纳税人下的应纳税额,选择税负较低的一种申请。但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特殊规定,企业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建安企业已超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模,企业可选择性对业务进行拆分,分别适用纳税资格认定。2.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的冲击。建安企业普遍存在联营合作项目,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管理相对粗放,无法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专用发票管理抵扣不规范,造成工程税负可能增至6%~11%,从而加大了联营合作项目的风险。3.税制改革对建安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①收入下降。实行“营改增”后,按同等结算收入扣除所包含的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测算,收入将下降9.91%(1-1/(1+11%))以上。②资产总额下降,所有的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将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代表企业核心能力的固定资产净值理论上将下降9.91%。③若增值税抵扣链管理不善,则造成税负上升,则企业利润将有所下降。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比率通常在确认进度的85%以下,且时间滞后,余款在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时间跨度大,导致建安企业未收款先交税或无抵扣先交税,影响当期经营净现金流。4.税制改革对建安企业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方式的影响。主要是:①集团公司与法人成员企业由于法人主体不相容性,必须独立履行纳税义务,各自依据税法在注册机构所在地纳税。②集团公司为了发挥规模优势,实施集中采购、集中租赁,并按成员企业的使用情况将成本分摊给成员企业,“营改增”后,这一做法将会发生改变,因为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所取得的增值税票只能由集团公司实施抵扣。③“营改增”后,如果实行建筑企业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政策,则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均须就地预缴增值税,对集团现金流管理会产生巨大影响,对集团统一签订工程合同的方式产生挑战。5.税制改革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虽然“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状况会产生相关影响,但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这为企业更新技术、设备、加大研发投入提供了有利条件。即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扩大运营规模,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同时,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可提高生产效率,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降低成本不可抵扣的比例,从而降低税负,两者均提高了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了企业竞争力。(二)“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及税务管理的影响1.“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建筑业“营改增”有效解决建安行业工程材料、设备、分包重复纳税问题。营业税制下,建筑行业工程所用的已纳增值税的材料设备等不能在建筑环节抵扣,对建筑业营业收入所包含的材料设备仍需计缴营业税。“营改增”后,一方面,由于增加了增值税抵扣机制,从制度上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建安企业在工程分包转包环节上,营业税制时承受着不同程度的非规范性重复纳税或法律性的重复纳税,“营改增”后也得以部分缓解。“营改增”是国家对建筑行业实施的一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建筑业执行的现行营业税率为3%,根据财税[2011]110号文规定,“营改增”后建筑业拟采用的增值税率为11%,表面上税率提高,但因为增加了进项抵扣及解决了重复纳税问题,所以从理论上讲,只要运营管理得当,建安企业将在很大程度上摆脱高负税压力。实际上,“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适用税率水平、工程项目毛利率水平及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占总收入的比重等因素。“营改增”后适用税率低、毛利率低、可抵扣项目比重较高的建安企业受益较大。从2012年“营改增”试点看,由于增值税相对营业税税率提高且抵扣不充分,上海市交通运输业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假定营业税应税收入为X,可抵扣的进项税为Y,在不考虑计算附加税的情况下,如果税改前后税负不变,则下列公司成立,[X÷(1+11%)]×11%—Y=X×3%,则有Y=6.91%X,也就是说,只有建筑业的进项税扣除额高于收入的6.91%时,“营改增”后税负下降,反之则税负会增加。可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是影响建筑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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