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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篇: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集团所属企业的人员或施工现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集团对其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谈话,由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及事业部。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一)不认真履行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在集团公司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或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进行整改或纠正而被通报批评的,或者由于违法违规行为致集团公司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分等处罚的。(三)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或环境保护职责的。(四)发生一般以上(含)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发生火情以上(含)事故,报119火警出警的。(六)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情形,由集团领导或集团安全监管部提出约谈建议,集团安全监管部在网上发布约谈通知。第六条约谈一般以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集团安全监管部组织召开。约谈小组由集团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集团安全监管部及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第七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由项目负责人汇报施工现场隐患治理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措施、治理整改情况以及应该吸取的教训。(二)由单位主管领导汇报本单位针对约谈事由督促整改的具体工作、所采取的举一反三的防范措施以及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三)由被约谈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盖公章)和处理决定(正式行文)。(四)由约谈小组对被约谈单位提出管理要求。(五)由集团安全监管部向被约谈单位发布《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函》。第八条约谈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存档。第九条约谈后应就以下处理方式作出决定:(一)诫勉。(二)取消被约谈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三)责令向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检查。(四)在集团管理平台上通报批评。(五)提交集团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二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最终版]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盐田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区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及作为区安委会成员的市属驻盐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该系统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本办法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第四条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时整改而被通报批评的。(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被媒体曝光,产生较大影响的。(三)不履行本部门职责,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致工作受阻,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四)在所管辖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中毒30人以上(含30人)安全事故的。(五)在所管辖范围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累计20人以上、急性中毒累计50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六)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过本全生产控制指标的。(七)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可提出约谈或约谈建议:(一)区五套班子领导可直接提出约谈。(二)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全监管部门可提出约谈。(三)市主管部门可向区政府提出约谈建议。(四)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提出约谈建议。第六条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组织召开。约谈小组由区长或副区长任组长,主持约谈会,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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