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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第一篇: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印发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和《关于印发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建办市[2006]6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规范和完善资质许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质申请和审批(一)资质受理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应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提出申请,市规划委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负责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二)资质申请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三)审批权限市规划委和市建委采取联合办理方式共同负责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审批工作。一级资质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报请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联合审批。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市规划委和市建委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建设部审批的文件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会签,受理窗口负责将上报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批。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市规划委和市建委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共同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资质证书同时加盖两委印章。受理窗口负责将行政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企业。(四)公示程序市规划委和市建委在对二级及以下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将审查意见在市规划委网站勘察设计管理公告栏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申请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供书面陈述材料,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对申请企业申报资质有异议可进行举报。公示期结束后,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在市规划委网站勘察设计管理公告栏目公布,核发资质证书。(五)许可时限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为45个工作日,公示及复核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二、申请资料(一)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见附件2)及电子文档;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4、企业章程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任命文件复印件;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主持完成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市规划委网站下载中心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见附件3);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的应提供资格证书及首次注册审核表复印件,变更注册的应提供注册证书及变更注册审核表复印件。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个人业绩证明的,应提供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的证明(可参照市规划委网站下载中心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个人业绩证明(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市规划委网站下载中心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人事关系证明样式参见附件4),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样式参见附件5);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厂房及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发文号及企业公章的页面。(二)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或延续,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3、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1)建设工程施工或设计合同复印件;(2)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消防专项还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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