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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质标准

第一篇:建筑工程资质标准《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建审字[2006]409号各市建设局(建委),有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就该资质申请与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一)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三)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与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以依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者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对已具有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者低级别的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四)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以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的一个等级。企业可以申请四个专项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的作为增项资质。(五)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资质的,应当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一)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申请与受理、审查1、申请人应当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提出申请。2、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3、省建设厅在规定的期限(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4、省建设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审批。(二)设计施工一体二级及以下资质申请、受理、审批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直有关厅局提出申请。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直有关厅局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设计资质管理与施工资质管理分别属于规划局和建设局(建委)的,由建设局牵头办理,规划局签署意见。在建设局(建委)内,设计资质管理与施工资质管理分别属于设计科和施工科的,由建设局确定一个内部机构作为主办机构。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直有关厅局在规定的期限(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厅。4、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接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受理。5、省建设厅在规定期限内(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工作,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6、省建设厅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批结果报建设部备案。(三)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将审查意见在山西建设信息网()等媒体上公示10日,公示时间不在审批期限内。审批结果为准予许可的,由省建设厅在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三、其他具体要求(一)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定期集中受理。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为其受理机构。对外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资质申请与报送的接收时间集中安排在每个月的1日—10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厅局可以相应确定受理申请的时间,做好上下衔接工作。(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省建设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携带以下相应材料的原件,提供查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件。3、企业执业注册人员有关资格证书。4、企业升级、增项申请时,有关业绩资料证明。(三)企业可以从山西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打印《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在受理申请时应当审查核对申请材料相应的原件,并加盖原件审核无误专用章,由承办人签字,需要进行实地考察的,要签注属实的意见。(五)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所有相应的原件。(六)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厅局应当做好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力度,努力推进我省建筑业发展水平的提高。四、工作联系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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