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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篇:开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开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第一条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指导、协调。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教育、文广新、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旅游、体育、公安、工商、烟草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具体实施工作。开封市控制吸烟协会应发挥专业社团作用,协助政府做好禁烟工作。第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网吧、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售票厅、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八)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第五条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吸烟或者携带燃烧的卷烟、雪茄烟或者烟斗。第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工作、休息等场所为禁止吸烟区域,并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禁烟监督员,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予以制止。鼓励各单位创建无烟单位。第七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第八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二)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三)禁止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吸烟器具;(四)对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第九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可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独立的通向户外的通风设施;(二)与非吸烟区、非吸烟室有效隔离;(三)远离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四)设置明显的标识。第十条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专用吸烟室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区或者专用吸烟室。第十一条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任何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要求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区域;(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二条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提倡烟草制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一天。提倡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停止吸烟一天。第十三条各级爱卫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控制吸烟活动的深入开展。第十四条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各级爱卫会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五条对在禁止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一条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全国爱卫会、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民航总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全爱卫发(1997)第1号)、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黔南州卫生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组织州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州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加强引导、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烟草专卖、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交通、旅游、体育、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场所;(二)托儿所、幼儿园;(三)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宿舍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室内活动区域;(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五)体育场馆及非经营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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