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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词 第一篇:律师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湖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x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庭审开始前,本人详细审阅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查阅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刚才的庭审活动,现对本案有关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下列代理意见:一、原告与被告xxx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与xxx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原告系由被告xxx带至工地,施工受xxx指挥与管理,劳动报酬也由其与被告xxx之间进行结算,故被告xxx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二、被告xxx与被告xxx之间系劳务转包关系。三、原告在本次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理当根据其过错承担大部分责任。就施工现场而言,其内部环境较为平坦,原告在用车推砖过程中,未尽合理、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手指被车子卡住。事故发生后,原告同样未尽合理、谨慎的安全防护义务,没有及时、充分地寻求工友的救助,从而导致皮肤撕裂,伤情加重的后果。因此,原告对造成其自身伤害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和第35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理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大部分责任,而不能将全部责任都加在各被告头上。四、原告的具体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1.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不当。按照xxx市的法院审判实践,一般为15元/天,而非50元/天。2.原告主张营养费没有任何依据。因为医疗机构并未出具任何关于营养费的意见,所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3.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原告的受伤不足以构成10级伤残,故主张残疾赔偿金缺乏依据。另,即使构成伤残,也在于原告系农村户口,并未提供城镇户口、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派出所居住证明)以及收入来源地超过1年的证明,不能按照城市户口计算。4.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不当。原告的工资并非300元/天,而是不固定的,被答辩人也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上述数额。另,关于误工天数的鉴定也明显不当,120日的误工休息时间过长。5.交通费500元稍高,超出合理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的规定,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在住院期间及休息期间不可能发生相应的交通费用,并且需要提供正式票据,故500元稍高。6.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缺乏任何依据(过高)。第二篇:律师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被告xxx委托下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做为被告诉讼代理人,我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今天又通过参与庭审,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原告的诉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xxx与二原告之间没有订立任何有关树苗买卖的合同,更没有因此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只是基于和原告xxx之妻xxx之间的同学关系,在xxx再三的请求下为其联系树苗卖方,之后也没有在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树苗买卖中获益的事实。即使存在树苗买卖纠纷也是原告与第三人xxx之间的纠纷,与被告无任何关系。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荒唐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二、原告将xxx列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对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的资格。本案中树苗买卖合同的主体是xxx、xxx与xxx。原告xxx、xxx与xxx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根本不存在,更谈不上xxxx违约的问题了。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xxx两次提到自己不清楚被告和xxx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这也就说明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伙同xxx与二原告进行树苗买卖活动,真正的合同当事人只能是xxx和二原告,而合同作为一种债的关系,其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xxx不是本案树苗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理由和法律依据让其承担责任。因此,原告列xxx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xxx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xxxx的诉讼请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2012年3月7日第三篇:律师代理词(民事帮工连带责任)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孔某某的委托,指派郑晓丽、王静担任被告孔某某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做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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