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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 第一篇: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忻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办法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3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好实施方案,顺利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评审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二、评审职级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其职务等级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其中正高级和副高级为高级职务,中级为中级职务,助理和员级为初级职务。三、评审程序中小学教师各级别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忻州市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等基本程序进行。各学校应成立聘任委员会,按照我市及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采取说课讲课、考试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定本校拟推荐人员,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人员,由学校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对所属学校报送的推荐人员进行审核,报相应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员进行评价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审核确认,发文公布。四、评审委员会为努力实现对中小学教师业绩、能力的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我市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的职称分别按评审权限由市、县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所属中小学一级及以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忻州市中小学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一级教师的评价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由我市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务的中小学一线教师担任,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以上的教师不少于25人。评委会成员由各县(市、区)及市直学校推荐,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确定。各县(市、区)负责中小学初级教师的评审,组建本地区中小学初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成员由各县(市、区)教育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具有高级教师以上职务的中小学一线教师担任,不少于25人。五、评审条件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根据省和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制定了《忻州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确定了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的评价试行标准。中小学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细化量化。新的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并体现对农村教师的适当倾斜。六、评价办法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坚持社会和业内双重认可的原则,在中小学各级教师评价评审中,继续完善说课讲课、以考试代答辩、学科组评议、专家委员会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强廉洁评审教育,健全廉洁评审办法,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七、职数使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结合中小学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中小学各级专业技术岗位内进行。从事小学(幼儿)教育的教师按新的评价标准条件晋升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时,由市、县级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在核定的岗位设置比例内,根据学校和教师的发展,统筹考虑、合理规划,分年度使用职数。2016年首批职数使用不超过当地小学(幼儿园)教师总数的1%。八、有关说明(一)根据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2016年开始,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按照新的水平评价标准推荐、评审。(二)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没有区分中学和小学岗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可以申报,我市在国家和省下达的指标范围内进行推荐。我市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中,中学和小学标准有所不同,中学教师须按照中学标准申报,小学教师须按照小学标准申报。(三)中小学教师第一学历符合《教师法》规定并取得教师资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不受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限制。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又取得高一级学历的,后取学历的专业应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因中小学课程改革、学校布局调整、教师支教、教师交流等情况出现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不一致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对参评教师的情况说明,并征得同级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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