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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政办发〔20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精简文件的通知

第一篇:惠政办发〔20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会议精简文件的通知惠政办发„2011‟号惠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县直及驻惠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使县政府办会、办文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质量和效率,提升行政效能,根据《惠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就进一步规范、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会议、明确要求根据研究问题和参会范围的不同,县政府主要会议分为: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会议等5种。(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1.主要议题(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2)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3)审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4)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2.参加人员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局长、县政府调研室主任列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3.工作程序要求(1)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由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直属单位报分管副县长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召集人批准,召集人可以根据情况直接指定或安排议题。(2)会议议题在列入审议和讨论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3)会议材料的准备:一是会议材料应包括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议题有关情况及重点问题的说明、议题有关附件等;二是主办单位应将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材料经办公室协助副县长工作的分管领导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并于会前32.参加人员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参加,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局长、县政府调研室主任列席,由县长召集和主持。3.工作程序要求县长办公会议工作程序要求按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程序执行。(四)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县长视情况召开。1.会议议题(1)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2)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3)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2.参加人员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3.工作程序要求(1)根据县长、副县长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议题、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报相关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定。(2)会场安排、会议通知、人员落实情况、记录等会务工(3)县政府部门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事先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提前5天填写“县政府会议审批单”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批准。(4)部门撰写的领导讲话材料,必须认真填写“县政府领导讲话材料拟制单”,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报送县政府调研室审核把关。领导讲话一般不在会议上印发。二、精简会议,确保效果(一)大力精减会议1.对性质相近、内容交叉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2.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由县政府召开。3.除县政府重大会议外,原则上采取现场会、工作交流会、电视电话会议等形式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减少和避免层层开会。4.严格控制纪念会、研讨会、联谊会、表彰会;各类奠基、庆典活动,原则上不发放请柬,一律向县政府写书面请示。(二)严格会议审批1.县政府召开的全县综合性工作会议和需镇政府(街道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2.县政府召开的全县专题性工作会议和需镇政府(街道办)、部门分管负责人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批准。(五)坚决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县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等会议决策事项,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向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发出“决定事项督办通知”,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三、精简文件,改进文风(一)减少发文数量1.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都必须按审批权限严格把关,尽量减少数量,提高质量。2.凡属县政府各部门(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安排,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3.县政府各部门部署工作的文件,除涉及全局工作和重大政策的以外,原则上不予转发。4.上级已在政务专网、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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