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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第一篇: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在线提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成立了70多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大多数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还有少数2002年之前成立的项目公司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国税和地税机关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差异很大,而且全国各地的国税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差别也很大。最典型的是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办法。请问:下列说法是否正确?(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前年度亏损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弥补。(7)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应当在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针对各个项目单独办理汇算清缴。(8)已经交付的开发产品,在结转成本时,应当分摊的后期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绿化、景观、场地等),不能在税前扣除。(9)房地产企业因缺少资金而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根据合作合同约定的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税后分配。合作方取得的资金占用费视同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0)房地产企业向非金融部门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其利率执行标准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不含浮动利率。(11)从2008年起,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转作自用,不再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该规定只适用于2008年以后完工的开发产品。对于2007年底前完工的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应当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作视同销售处理。解答精要:从你提出的问题来看,你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还是很有研究的。由于2008年以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加之有许多政策本身不够明确,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时口径不一。现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1)不对。本期应预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只有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才需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其他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2)不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款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同样的规定。本期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属于本期应承担的税费,不能理解为预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直接计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并在税前扣除。(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3)不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新申报表填表说明)文件明确,按照本期应负担的营业税及附加无论是否缴纳均可在税前扣除。(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4)不对。期间费用是无法对象化的,不可能也无必要与收入、预收款对应。期间费用可以据实扣除(相关支出需要作纳税调整的,按照税法规定处理)。(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确认:①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人的实现。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③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④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A.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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