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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相邻关系案例分析

第一篇:房地产相邻关系案例分析房地产相邻关系案例分析案例:甲与乙是东营区某村村民,平日关系甚好。只是年初甲在乙房屋后面建房时,没有留出足够的空间,其房屋的滴水檐距乙房屋后墙太近,以致下雨时乙房屋后墙墙体因水滴受潮导致屋内墙皮脱落,进而影响正常居住生活,甲屡劝乙不听,两家关系交恶,最终甲将乙告上法庭。评析:1、关于相邻权。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如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铺设管线权、采光权等。相邻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民法通过扩张或限制不动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方法来调整相邻关系,目的在于使相邻各方彼此为对方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给予必要的方便,以谋取相邻各方利益的需要,从而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民法相邻权制度的意义集中表现于此。同时,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还具有增进团结、发扬互助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意义,相邻关系处理得好,互利互惠,增进协作和友谊,促进生产和生活;处理不好,往往邻里反目,给自己和他人造成诸多烦恼及纷争。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不同主体的不动产地理位置上的毗邻是引起相邻关系发生的法定条件,这里的毗邻,既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毗连”,又包括不同主体的不动产的相互“邻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房屋因地理位置“邻近”而发生了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从而双方在行使对自己房屋的使用权时,应相互给予对方必要的方便或接受必要的限制。2、关于相邻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及相邻关系的性质、特征,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邻关系无不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充分发挥不动产的使用效益,是法律调整相邻关系的目的所在。中国自古有“远亲不如近邻”之说,本案中甲与乙多年毗邻而居且关系素好,故应遵循“予人方便自己方便”的古训,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建立睦邻友好关系;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与相邻权时,相互尊重邻人的权利,兼顾邻人的利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在遇到问题时,要互谅互让,采取协商的办法,公平合理地解决。解决:甲所建房屋确实距乙之住房太近,既不符合情理,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出于维系乡邻和睦关系,东营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讲法悉理,讲清案件处理的利害关系。经过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甲表示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并加固原告的房屋,一场影响邻里和睦的纠纷得到妥善处理。第二篇:相邻关系纠纷案例解析相邻关系纠纷案例解析承办律师: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梁清华律师【案情介绍】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十几年前,原告为满足自家生活需要,在家门口挖掘一处水井,使用至今。2013年秋天,被告张某因厕所改造,在距离水井两米左右的位置建造了一处简易化粪池,没有对化粪池四周和底部进行防渗漏处理。因为化粪池地势高,水井地势低,且距离很近,由于化粪池没有进行防渗漏措施,池中污物势必会下渗,对地下水质造成污染,影响原告的饮用水安全。为保护原告的饮水安全和维护邻里关系的和谐,要求被告对化粪池进行填埋或进行防渗漏处理。【办案经过】我接受原告孙某的委托后,认为该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且原、被告系紧邻的邻居。考虑到邻里关系相处,孙某告诉律师,孙某本不想直接起诉到法院,实在是没有办法的事儿。接手案件后,我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孙某应该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家井水存在被污染的危险。但如何证明确实比较困难。后来经过仔细考虑后,我认为,既然原告孙某诉讼说的是“存在被污染的危险”,也就是说,井水还没有被污染,因此,原告就无需就井水被污染的事实进行举证。但是为了证明邻居家的化粪池可能会污染原告家的水井,原告家的水井有被污染的可能性,我就联系原告孙某,到实地查看。到实地后,我发现,化粪池和水井的距离不足三米且化粪池所处的地势要明显高于原告家水井地势。我到实地后,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就地势的高低进行了大概的测量并进行了记录。针对“危险性”的举证,我也试图从证据方面进行举证,但从实际方面考虑,原告确实很难举证。对此,我也曾一度陷入困局,内心也很没有底。但通过查阅资料以及管饭讨论后,我认为,对于这种危险性实际是一种广泛为公众所知的常识,是无需通过证据加以证实的,即因化粪池地势高,水井地势低,且距离很近,由于化粪池没有进行防渗漏措施,池中污物势必会下渗,存在污染原告水井的危险,进而影响原告的生活勇士,属于自然规律,无需举证。鉴于其中论述比较多,且该案件的论述和证明多为理论性的,为了避免庭审时法官和律师思路的混乱,我在庭前准备了详细的书面资料并于庭审时提交法庭。【办案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相邻关系原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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