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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部分收费标准调整

第一篇: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部分收费标准调整2010年1月1日起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部分收费标准调整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以收件日期为准),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部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主要是:车库(或车位)、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单独进行登记、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底层为商业店面与住房一起完成一次登记,均按住房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从每件550元降为每件80元。土地登记费从原按土地面积差额累进方法计费改为按件收费: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车库(或车位)用地登记、住宅附属的杂物间用地单独进行登记、住宅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底层为商业店面与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记,均按住宅用地收费标准收取土地登记费。附:从今年5月1日起(以收件日期为准),我市的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再按房屋的面积收取。具体标准如下:一、住房登记费每件80元,非住房登记费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以完成一次登记为一件。二、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包括自建和统一规划建设的)底层为商业店面,其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与住房一起完成一次登记的,按住房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三、经济适用房、房改房以及因房屋坐落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变更登记,减半征收。四、房屋登记费中含权属证书费,只核发一本证书的免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五、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六、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七、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第二篇: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作如下规定: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驻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业为一百元。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五十元。(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合作开发涨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我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六百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千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一百元。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一百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二十元。(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一百元。(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劳1‰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三、检验费标准企业(包括合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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