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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结果公示(精选5篇)

第一篇:执行结果公示关于上峪乡鹿厂村付会生、王雪花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的公示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鹿厂村付会生、王雪花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经调查:上峪乡鹿厂村付会生、王雪花夫妇于2004年6月30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男,未起名。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付会生、王雪花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01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付会生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王雪花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付会生、王雪花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3日缴纳2000元。并于2010年1月3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付会生、王雪花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4月3日前缴纳6508元,二次共计缴纳8508元。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举报电话:区人口计生委:3356908上峪乡计生办:2437668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1月6日关于上峪乡桑园村马双贵、苏春鱼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的公示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桑园村马双贵、苏春鱼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经调查:上峪乡桑园村马双贵、苏春鱼夫妇于2005年7月27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子女,男,马文欣。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马双贵、苏春鱼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02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马双贵征收社会抚养费8058元,对当事人苏春鱼征收社会抚养费8058元,二人共计17016元。当事人马双贵、苏春鱼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3日缴纳3500元。并于2010年1月3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马双贵、苏春鱼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4月3日前缴纳13516元,二次共计缴纳17016元。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举报电话:区人口计生委:3356908上峪乡计生办:2437668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1月6日关于上峪乡水泉村申保军、牛玉凤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的公示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水泉村申保军、牛玉凤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经调查:上峪乡水泉村申保军、牛玉凤夫妇于2003年11月26日无生育证生育第四个子女,男,申炳琦。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申保军、牛玉凤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03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申保军征收社会抚养费8058元,对当事人牛玉凤征收社会抚养费8058元,二人共计17016元。当事人申保军、牛玉凤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3日缴纳3000元。并于2010年1月3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款项,经淇滨区人口计生委研究,同意其分期缴纳所欠款项,当事人申保军、牛玉凤制定了还款计划,保证于2010年4月6日前缴纳14016元,二次共计缴纳17016元。特此公示。此公示张贴10天,公示期间请勿乱撕、乱划。举报电话:区人口计生委:3356908上峪乡计生办:2437668淇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1月6日关于上峪乡上峪村秦志国、袁小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执行情况的公示淇滨区人口计生委对上峪乡上峪村秦志国、袁小萍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计划生育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现将淇滨区人口计生委调查处理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公示:经调查:上峪乡上峪村秦志国、袁小萍夫妇于2005年8月24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子女,女,秦广敏。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秦志国、袁小萍下达了淇滨人口征字(2010)020004号征收决定书。对当事人秦志国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对当事人袁小萍征收社会抚养费4254元,二人共计8508元。当事人秦志国、袁小萍开始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于2010年1月4日缴纳3000元。并于2010年1月4日向区人口计生委提出申请分期缴纳所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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