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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着装规定1

第一篇:执法着装规定1执法着装规定第一条为严肃队容风纪,加强文明执法建设,树立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执法人员上班(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肩章、胸牌,保持队容严整。第三条制式服装应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春、秋、冬季服装应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不得衬便装。制服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第四条着制式服装,只准穿黑色鞋(女队员夏季可着浅色凉鞋)。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第五条季节换装时间为每季度最末一个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局办公室统一确定并通知。第六条执法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场合不准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第七条制式服装不得随意改裁或转借、转送他人使用。执法人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执法工作时,其胸牌、肩章、臂章等专用标志须上交;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擅自离队的,执法服装及相关执法标志等一律上交。第八条执法人员必须注重自己的仪容。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队员头发长度不得过肩。不准染除黑色、黑棕色以外发色,不准纹身。着制式服装时,不得染指甲、围围巾、在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佩戴耳环、胸花等无关的饰物。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第九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得袖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第十条对违反着装规定的执法人员一次罚款50元,对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取消执法资格或建议调离岗位。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工作人员着装规定工作人员着装规定为保持队伍整体风貌,展现工商干部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着装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工作人员着装要求规定如下:1.着装范围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的人员为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公务员岗位的工作人员及分局信息档案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不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2.着装标准(1)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必须佩戴整齐,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佩戴位置要准确、端正。(2)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必须保持制服整洁,要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男、女长袖立领衬衫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肩章和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肩章和领花,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男、女长袖立领夏衫与春秋装配套穿着时,应佩戴制式领带。(3)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穿深色皮鞋(女同志夏季裙装可着深色凉鞋;男同志夏季可着深色包头包跟皮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3.着装要求(1)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或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外出执行公务时应佩戴帽子),非公务、工作时间,一律不得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2)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应按规定,不同季节着相应制服。季节换装时间为:春秋装3月15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10月31日;夏装5月1日至8月31日;冬装11月1日至3月14日。如遇季节性特殊变化,换装时间由人教科另行通知。(3)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装不得混穿。制服必须保持整洁、完整,保持原有样式。(4)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非因工外出、身躯明显伤残及女同志怀孕期间,不着工商制服。(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着分局统一制发的服装上岗,要求衣着整洁,各季节服装不得混穿。(6)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保持仪表端庄、风纪严整。着制服时,不准戴外露饰物(耳环、首饰、项链、戒指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准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同志不得浓妆艳抹、染指甲、染彩发。(7)在开展统一执法行动时,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佩戴帽子。要保持制服及衬衫的款式、领带的颜色整齐划一。4.纪律要求(1)各岗位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严格遵守着装纪律,要保持严谨的风纪,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和公众形象。(2)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服饰不准变卖,不得出售、赠送、拆改或转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辞职、辞退、开除的,其帽徽、领花、肩章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人教科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3)对违反规定着装的工作人员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或警告,对多次违反着装规定而不改正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5.监督检查此规定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人教科、监察科负责监督检查。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销假问题的有关规定请第三篇:《工作人员着装规定》关于印发《工作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各科室:为了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修养和职业规范,树立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为此,我院在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之际,制定了两院《工作人员着装规定》以使我院工作人员装束合乎职业规范,在病人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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