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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荒山地合同 第一篇:承包荒山地合同承包荒山地合同甲方: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上源头村委会乙方: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上源头村四组村民廖辉为了开发利用荒山地,经村支委研究同意将属其上源头村集体林场其中一小角荒山地发包给乙方开发私办猪场,现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双方签订合同如下:一、乙方承包甲方的荒山地面积及四至范围:乙方承包甲方荒山地总面积约4亩,以四界范围为准。四界范围是:南至消毒室横直以水沟为界,北至现有厂房后拉直为界,西至油竹直上以水坑为界,东至加章及胡太等人岭以公路为界。二、承包期限:承包时间为三十年,承包期限从二零一二年元月一日起至二零四二年一月一日止。三、承包款:承包款每年人民币伍拾元整,三十年承包期总计承包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支付办法:承包款乙方按承包年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给甲方(村委会)。四、在承包期限内甲乙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一)、乙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可自由种养,但不得超出四至范围以外。(二)、在承包期限内,乙方经营管理所需要的资金、费用支出全部由乙方负责。(三)、乙方在承包期间依法经营所得一切利益全部属于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四)、乙方承包的山地发生权属争议,甲方负责调处纠纷。如因国家需要征用的,按照法律政策规定执行。五、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在承包期限内,不论管理体制、行政区域、人事变动,本合同效力不变。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湖南省宜章县浆水乡上源头村委会代表签字:乙方:签订日期: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篇:山地林权承包转让合同山地林权承包转让合同甲方:乙方:鉴于,甲、乙双方共同确认:1、甲方与广西宾阳县武陵镇留寺村委龙德村签署了《山地承包合同》(下称“山地承包合同”),并投入建设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种上了3000亩速生桉林等,形成了林权及相关权益;2、乙方有意完全受让甲方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本着诚实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林权及相关权益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转让标的即甲方基于山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山地部分山林地的林权及全部相关权益,具体包括:1、甲方承包山地的全部林权,承包期限;2、甲方承包上述山林地所取得的地上物所有权,地上物权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设施、道路设施、固定设备、等。二、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乙方充分认可甲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大量前期投入,并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乙方就地上物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900万元人民币,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三、上述山林地乙方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上述山林地,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应予以必要之协助。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对上述山林地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山林地的合法利用。2、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政策法规。3、甲方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无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单方收回林权或有关权益。五、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2、甲方非法干涉乙方自主经营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六、未尽事宜与争端解决条款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署补充协议。2、因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七、其他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第三篇:集体荒山山地承包承租合同集体荒山林地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甲、乙双方就有关土地租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并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村小组荒山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使用和经营,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坐落在贵溪市的荒山林地面积约亩,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租赁给乙方生产经营。二、租赁期限为年,荒山林地自2014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三、租金及租金缴交方式:年租金共计万元。(大写),租金每伍年交纳一次租金,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待甲方把山上的树木及村民种植物清理完毕后(不具经济价值的甲方可不清理),乙方交1、签合同时甲方必须出具山权证,在本合同成立后,甲方会同乙方看察山地,按合同规定,如数按合同约定界线内的荒山林地和相对应的林权证变更给乙方使用。2、作为甲方因保证租赁山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不得在租赁期限进行抵押、另行出租等处分权属行为,保证山地租赁时不存在任何以属上的争议,若因山地权属不合法,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该负责全额赔偿;3、乙方在翻山平地期间,甲方不得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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