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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贷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一篇:投融贷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投融贷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案例:甲诉称乙于2012年3月16日借其1万元钱,经过其多次索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乙归还,并向法院提交了签有乙名字的借条一张:“今借到甲现金1万元整,借款人乙(签名)年月日。”乙辩称虽然与甲有过经济往来,但却否认借过甲这一万元的事实,并称甲出示的借条不是乙打的,签名也不是乙本人所签。鉴定成为分辨真假的方法,但是应该由哪一方负责申请鉴定的责任?在争议事实因缺乏证据而难以认定时,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案例分析: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甲为原告,乙为被告。现甲作为债权人,欲向债务人乙行使债权请求权,故应由甲承担证明合同权利发生的举证责任。现甲向法院提供一张由乙签名的借条的行为即是履行其举证责任。由于乙对此借条的真实性及借贷事实存在抗辩,故应由乙承担对此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并由乙来提出鉴定申请。由于甲对争议事实有举证责任,故当争议事实因缺乏证据而难以认定时,应当由甲作为原告来承担败诉的风险。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至还款期限,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第二篇: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果原告提供借条等证据,被告否认签字,被告要承担申请笔迹鉴定义务,是因为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要注意签名的名字是否与身份证一样。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通常表现为原告要提供欠条、借据或者借款协议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被告要反驳原告的主张,声称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并没有向原告借款,被告也负有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原告提供了借条等证据,而被告否认借条上面的签名是其本人的签名。对由此产生的申请笔迹鉴定义务的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一种意见是让原告承担,认为出借方不仅要对借贷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对借款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当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种意见是让被告承担,因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否认签字系其本人签字,即是对原告诉讼主张提出反驳意见,因此被告应当对笔迹真伪的鉴定负有举证的义务,应由被告申请字迹鉴定,预交鉴定费,并配合鉴定机关做好鉴定工作。应由被告承担申请笔迹鉴定的义务。因为原告在提出主张并提交了签有被告名字的借条后就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否认该借条的真实性,称非其本人书写和签名,应相当于其提出了该证据系原告伪造的主张,那么被告就应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时候举证责任应转移给了被告,由被告就借条上的签名及书写内容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的预期结果被告心里最清楚,如果真是其本人所书写和签名,被告就很可能会放弃异议了,如果确实不是其本人书写和签名,那么,在法院将申请鉴定的责任分配给被告时,被告就会积极地配合鉴定机关搜集提供他本人同时期相关材料,这样更有利于鉴定机关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才能将造成错案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还有个别借贷案件,借款人出具借条时的署名与其身份证名称不符,特别是有些同音不同字的签名,如果被告到庭应诉,被告否认借条是其出具或被告不到庭,被告的户籍档案没有曾用名记录,原告很难举证出具借条的人与其起诉的被告是同一人,其债权就有可能得不到保护,特别是有些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出具借条时,隐瞒其署名与其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况。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在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将被告拘传到庭,如果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可以进行字迹鉴定,如果被告拒绝字迹鉴定,可以承担不利后果,而不能一味要求原告举证。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会经常遇到,被告辩解“借条上的借款人签字是其本人所签,但是受原告胁迫写的,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案例一中被告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词,三份证人证词不能证明同一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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