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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第一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一、抗菌药物用于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微生物病原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病原体所致疾病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二、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未获结果前或病情不允许耽误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测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一旦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调整用药方案,给予针对性目标治疗。临床无感染表现而病原检查获阳性结果时,应注意排除污染菌、正常菌群和定植菌的可能。三、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常用抗菌药物。对医院获得性感染、严重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强、安全性好的杀菌剂,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四、选择抗菌药物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和感染情况,尽量选用对病原菌作用强、感染部位药物浓度高的品种,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患者的疾病状况:感染严重程度、机体生理、病理、免疫功能状态等。(二)抗菌药物的特性: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性等)、药物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与排泄,如半衰期、血药浓度、组织浓度等)以及不良反应等。(三)参考各医疗机构及病区细菌耐药状况,选用适当的抗菌药物。(四)给药途径:轻中度感染尽量选用生物利用度高的口服制剂;病情较重者可采用注射剂。(五)有多种药物可供选用时,应优先选用抗菌作用强、窄谱、不良反应少的抗菌药物;制定抗菌药物治疗方案时,应考虑药物的成本-效果比。(六)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供应情况等。五、抗菌药物的调整: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疗效或临床病原检查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六、疗程:一般感染待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明显好转或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用药2~3天,特殊感染或特殊药物按特定疗程执行。七、在抗菌药物治疗的同时不可忽视综合治疗。有局部病灶者需同时进行局部引流等治疗。八、应尽量避免将全身用抗菌药物作为皮肤粘膜局部用药,以防产生耐药菌株。若全身用药在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浓度时,可考虑局部应用。抗菌药物一般不用于气道预防给药。九、遵循抗菌药物预防应用与联合用药原则。十、加强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发现其不良反应并妥善处置,认真执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第二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一、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三、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四、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五、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七、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八、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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