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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

第一篇: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纳溪护国柚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护国柚”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纳溪护国柚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第三条泸州市纳溪区果技站是“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第四条申请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纳溪区果技站审核批准。第二章“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第五条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按以下区域划定:东经105°09′—105°37′,北纬28°02′14″—28°26′53″生产区域为泸州市纳溪区的护国、上马、打古、合面、大渡口、丰乐、白节、天仙、棉花坡、新乐、渠坝、龙车等12个乡镇所辖范围,东连合江县,南接叙永县,西界江安县,北邻泸州市江阳区。上述地域环境内,其气候特征为:气候四季分明,南亚热带湿润性季风气候,温暖湿润,年均温18.3℃,年均降水量1136毫米,相对湿度,年日照时数1172.7小时,无霜期365天,极端最高温40.2℃,极端最低温-1.2℃,昼夜温差较大,年平均气温日较差8.2℃,第六条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必须符合护国柚特有标准。护国柚果实梨形或葫芦形,果大光滑有光泽,果皮黄色,果肉白色或虾肉色,具有甜脆、化渣、密香味等特点,果汁含量30-40%,每100毫升含总酸量0.3-0.6克、维生素C100-200毫克。第七条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三章“护国柚”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第八条申请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泸州市纳溪区果技站递交《“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第九条泸州市纳溪区果技站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60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1、纳溪区果技站派人对申请人的护国柚生产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护国柚果品进行检测。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条符合“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1、双方签定《“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申请领取《“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3、申请人领取“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用。第十一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天内,向纳溪区工商局提出申诉,纳溪区果技站会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第十二条“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天内向纳溪区果技站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第四章“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业标志”;2、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护国柚广告宣传;3、优先参加纳溪区果技站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等活动;4、对“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第十四条“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1、维护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有的品质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2、接受纳溪区果技站对护国柚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3、“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明确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护国柚”地理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4、“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必须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护国柚的生产、包装和销售;5、“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发现侵权、假冒护国柚的行为,要立即向纳溪区果技站举报。第五章“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第十五条纳溪区果技站负责《“护国柚”地理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业标志”,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护国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做好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负责维护“护国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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