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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中心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篇:政务服务中心考核暂行办法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田阳县政务服务中心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全面提升部门窗口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和《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百政办发[2008]79号)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部门、机构应选派政治思想良好,工作能力强,从事政务服务工作的业务骨干到县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派驻部门窗口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部门窗口工作未满1年的,原则上不能调整。第三条对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对部门窗口的考核主要从遵守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评价等方面进行。(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能:主要考核业务、政策水平,协调和办事能力;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爱岗敬业精神和遵守县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第四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按工作人员总数的20%核定,不占选派单位指标。第二章考核形式与程序第五条县政务服务中心对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形式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考核测评的方法进行。第六条县政务服务中心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县纪委驻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县绩效办负责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和部门窗口首席代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等次意见,对窗口工作人员不服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日常的考核工作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七条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小结、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凡1年获得3次以上季度“优秀窗口”、“先进个人”称号的窗口和个人,授予年度“优秀窗口”、“先进个人”称号。第八条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扣分,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加分。第九条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部门窗口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窗口工作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部门窗口的优秀等次和窗口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进行确定。但最低得分不得低于95分。部门窗口的合格等次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5分。窗口工作人员的基本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0分。考核得分低于75分的部门窗口为不合格窗口;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不称职窗口工作人员。第十条各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在每月28日以前根据本考核办法,进行自评,提交评分表,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复核后作为季度考评时的主要依据。每个季度末,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月评情况综合评定季度考核结果。每季度考核总分前三名的窗口,评选为“优秀窗口”,同时该窗口推荐一名“先进个人”候选人,报县政务服务中心批准后,授予季度“先进个人”称号。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评,由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自评,提交自评报告,由窗口所在单位和县政务服务中心考评小组共同审定。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务员考评的要求,对部门窗口的工作情况和本人1年来的德、能、勤、绩进行认真总结,写出本部门集中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总结、个人工作总结并按规定填报《田阳县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田阳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第十一条各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其年度考核综合结果及年度工作评语,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部门窗口的所在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情况,由各单位记入个人档案。第三章对部门窗口的考核第十二条各窗口单位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管理规定。(一)部门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未公告实施的,每项扣0.5分;(二)部门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超过5个工作日上报有关材料,每个工作日扣0.2分;(三)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求部门修改、补充关于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的有关材料上报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每工作日扣0.5分;(四)未按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法律依据手册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的,每项扣0.5分;(五)部门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不执行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决定,每项扣1分。第十三条各窗口单位严格执行审批集中办理制度。(一)行政审批事项未按规定纳入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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