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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改)

第一篇: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改)宜宾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和市委四届二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建设,根据《中共宜宾市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决定》(宜委发„2011‟20号),关于“从2012年起,除文化建设项目外,市级财政新增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精神,设立宜宾市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从2012年起,在1000万元的基础上,随市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递增。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文化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其主要职责:-1-(一)受理扶持对象申请,组织对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二)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三)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四)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扶持对象进行绩效评价。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事业发展和支持重大文艺创作、文化人才培养、哲学社科研究、群众性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一)支持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二)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优秀作品的创作;(三)支持市级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四)支持重大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五)支持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和重要的爱教基地维修和设备购置;(六)对我市文化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七)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费用。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第五条市直宣传文化单位向市文化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县)宣传文化单位通过区(县)文化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文化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一)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并审核,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市文化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二)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批准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由市财政局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七条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第九条对未完成或未开展的项目资金结余,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对已完成项目的资金结余,要上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在核定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时安排使用。第十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要定期对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或发生挪用情况的,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深财行规〔2012〕3号[内容纠错]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市,促进我市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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