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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动兵团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兵团各类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为实现“发展壮大兵团,致富职工群众”的工作目标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履行《规定》所确定的义务。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第五条兵团各级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条块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依靠兵团继续教育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工作。各师晋升初、中级任职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师人事部门指导、协调,并商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兵直单位晋升初、中级任职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兵团人事局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晋升高级任职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由兵团人事局指导、协调,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六条兵团人事局负责全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兵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计划、政策、制度及实施意见;协调、指导、检查、监督、评估各师、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兵团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活动;负责兵团高级研修班、进修班的组织管理;负责兵团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审查认定和跟踪管理;组织、审定、编写兵团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教材;负责继续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第七条各师人事部门对所在师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根据兵团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制定本师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宣传和实施继续教育法规、政策、制度等;协调、指导、检查、监督本师继续教育工作;审查认定本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指导其开展工作;按照《规定》要求,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宣传、咨询等活动。第八条团场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制度等,根据兵、师规划,制订本团继续教育年度计划;督促、检查本团继续教育工作。第九条兵团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兵团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现状和能力建设、队伍建设要求,负责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规划;组织编写和审定本行业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等。第十条各单位根据《规定》等政策要求,结合单位实际,统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做好继续教育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对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进行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第十一条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负责其继续教育的组织、考核、登记等工作。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同时,要面向全兵团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融通信息、提供咨询,促进横向联合和经验交流。第三章内容、形式和时间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要紧紧围绕兵团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专业、岗位和科研、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结合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新方法、新信息(以下简称六新教育);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突出行业法律法规、公共科目、专业科目的学习。继续教育公共科目通用教材由国家人事部或兵团人事局指定,继续教育教材应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科目指南选定。根据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兵团人事局按照国家科目指南,及时更新公共科目;对国家没有出台科目指南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六新教育”的内容和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要求编制专业课教材或指南。各师、各部门在安排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时,与专业课同步设置,并完成规定的学时。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应当根据专业和层次,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方式。有针对性地举办补充型、拓展型和提高型的培训班、进修班、研讨会或学术讲座;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研修;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和出国进修;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教育及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三至五年。一个周期内学习时间可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超过一个周期规定学时的超额部分,只能视为一个周期的学时,不再另行计算。各行业规定的学时数高于《规定》要求的,按各行业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脱产学习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要完成国家、兵团继续医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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