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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人员配备经验大全 第一篇:施工现场人员配备经验大全施工现场人员配备经验首先一个单位工程施工组由一个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组成一般为:项目经理,土建工长、电气工长、水暖工长、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安全员、预算员、实验员等。责任分工:项目经理:负责协调甲方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施工单位和包工队及其施工对内部的关系;负责施工进度和质量的总体控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的编制等。土建工长:负责土建方面的现场管理。土建方面的洽商的编写,施工中人员的使用,土建施工中质量的保障。电气工长:负责电气方面的现场管理。电气方面的洽商的编写,施工中人员的使用,电气施工中质量的保障。水暖工长:负责水暖方面的现场管理。水暖方面的洽商的编写,施工中人员的使用,水暖施工中质量的保障。质量检查员: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的监督。(包括:土建质量检查员,水暖质量检查员,电气质量检查员)资料员:施工中各种材料的进场报验,使用申请;施工中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等。材料员:工程材料的订购,进场。安全员:工程中安全制度的宣传,编制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实验员:到实验室做各种规范要求需要的材料实验和技术实验。预算员:工程前的预算及工程后的结算工作。预算员要经常到现场,要作到对实际工程量作到心中有数,能够现场估价。还要能够及时结算,更多的为本公司节省利润。施工中要求个人员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既要作到各付其责,也要作到相互统一。主要的目的都要为公司赢利,为公司谋利,为公司节约材料,节省工时。施工人员可灵活调配和使用。很多情况下无须配满全部人员。第二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1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第九条人员变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报原报备机关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第十条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上款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6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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