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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五篇)

第一篇: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9-4-1[大中小]浏览次数:[打印][关闭][收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和《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依法设立的董事会、监事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有关情况。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职职工。(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四)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监督的能力,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六)《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企业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二)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董事会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职工监事。第三章产生办法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企业工会提名并经企业党委审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可以是前述不宜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员以外的企业其他职工,包括工会负责人。第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企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由企业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本部全体职工和部分子企业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第十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实行差额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方可当选。第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前,候选人名单应征得市国资委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报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备案,并由企业履行聘任手续。第四章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十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分别代表企业职工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企业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第十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定期参加市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第十四条董事会、监事会在研究决定企业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处理好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第十五条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监事要加强与所在企业职工的联系,及时向监事会反映有关意见和要求。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安排,职工监事应配合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财务活动,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第十六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职工群众传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关会议精神,带头贯彻落实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监事执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额外领取董事、监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监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企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分别对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未经职代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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