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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篇:昆明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昆明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制造,产品轻质高强、节能环保,性能优良且具有复合功能,符合建筑革新、建筑部品工业化与施工机械化,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云南省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的非粘土和页岩为原料的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云南省、本市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使用、销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保护与合理利用、技术创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和因地制宜的原则。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应当坚持扶持生产开发与引广节能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墙改节能办),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经县区级住建局授权委托,具有相应行政执法权,同时接受市墙改节能办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国土、城管、环保、科技、质监、税务、工商、审计、林业、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墙改节能办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非新型墙体材料的禁限联动机制第七条本市一律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非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设施。限期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粘土和页岩为主材的非新型墙体材料。现有粘土和页岩烧结实心砖和烧结空心砖生产企业,应当限期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限期禁止生产粘土和页岩烧结砖制品的地区和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国土、城管、环保、科技、质监、税务、工商、审计、林业、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发挥引领、投资、税费、协调、鼓励、监督的宏观调控作用,大力支持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第八条县(市)区墙改节能办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指导本辖区非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关闭或者转产。生产非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向新型墙体材料投资转产的,市、县(市)区墙改节能办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第九条本市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建窑烧砖、制砖或者采用其它变相方式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砖、烧砖。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辖区内现有粘土和页岩烧结砖制品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对现有的粘土和页岩烧结砖制品生产企业,不得新增粘土和页岩资源采矿许可,不得延长粘土和页岩资源采矿许可期限。现有粘土和页岩烧结砖制品的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粘土和页岩采掘用地范围。经依法批准在荒山、荒丘取土、采石的,应当以挖丘平坡为止,不得低于周边耕地地面水平线。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监督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建筑节能推广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粘土与页岩烧结砖制品禁限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墙改节能办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状况,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与页岩烧结砖制品禁限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技术和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参与新墙材使用的竣工验收;(四)做好有关部门间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履行各自职责,保证墙改与建筑节能推广规范有序进行;(五)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产品及建筑节能配套技术在本行政区域内范围内推广和应用;(六)负责协调制定和实施粘土和页岩烧结砖制品禁限计划,指导行政区域内砖厂转产改造,推荐技术改造设备;(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处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建设行为;(八)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九)组织进行墙体材料革新及建筑节能的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统计、宣传和目标责任管理工作;(十)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相关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国家和云南省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市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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