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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适用于试用期 第一篇: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适用于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适用于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验的期限,在试用期内,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但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作了强制性规定。对它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层意思:(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就要按双方的约定执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最低标准,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高于该标准的,用人单位就必须要按约定支付。(2)试用期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选择性的最低标准:①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②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一。(3)试用期的工资不论采用哪种标准都必须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的试用期工资符合前面的标准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样是违法的。因此,用人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必须提高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使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兵第二篇:大学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大学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上海某广告公司于2010年4月招聘了一名大四的大学毕业生小刘,小刘于2010年4月开始在该公司实习,以熟悉企业情况。实习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小刘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小时,公司向其发放每天40元的实习补助。2010年7月,小刘大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2010年9月,在实习5个月之后,该公司认为小刘表现不错,便与其签订了自2010年9月1日起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000元。现小刘向公司提出,国家法律对于公司发放员工劳动报酬有最低工资的标准,其在公司已经工作了5个月,公司现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这5个月的工资差额。公司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拒绝补足。小刘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2010年4月-8月实习期的工资。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学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公司认为:小刘在2010年4月进公司实习时还在学校就读大四,其身份为学生身份,不具备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直至2010年9月双方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故公司没有义务在2010年4月-8月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刘的劳动报酬。小刘则认为:法律对于公司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有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无论是正式职工或者实习生都应该享受最低工资的待遇。况且其在2010年7月已经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9月又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了公司的正式职工,公司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之前2010年4月-8月实习期的工资。仲裁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2010年7月,劳动者已经大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具备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为其服务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故仲裁庭最终裁决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劳动者2010年7月-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每年的六、七月份是学生实习的高峰期,不少企业在日常用工中包含学生实习的形式。但具体应如何规范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认定如何认定、是否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支付劳动报酬等问题,不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疑惑。本案所涉及的就是大学实习生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在本案的裁决中我们看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故要判断大学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关键要看其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故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一些用人单位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不能看作工资,而实习生从用人单位拿到的只是一种生活补助或补贴。而实习生一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其身份就由学生转化为社会上的一名普通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会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发放的劳动报酬就属于工资性质,就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故在本案中,小刘2010年4月进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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