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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综合法律门户网站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http://第二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高检发装字[1998]12号【发布日期】1998-06-26【生效日期】1998-06-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的通知(高检发装字[199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和公安部相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关于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开展培训工作的通知》、《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高检院1992年8月8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上述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必须修改。为此,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应严格执行《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不得超标准,超范围配备枪支。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检察机关全部枪支一律作为公用枪,不再配备专用枪。二、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枪支应切实做到集中统一管理,执行公务借出须经审批,执行公务后及时交回。三、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应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中的规定的范围,按所分管的部门配备枪支。不在规定范围内的不配备枪支。四、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配备枪支要从严掌握,不符合配枪条件的不得配备。五、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认真、细致地做好本地区的枪支缩减工作,多余枪支由省级院集中,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六、各省级人民检察院缩减枪支的数量,须报高检院核准后实施。附件: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公务用枪配备标准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配备的公用枪支,是执行公务用枪,用于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枪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的原则。第二章枪支的配备范围第四条检察干警使用枪支,是依法执行公务的需要,必须严格按配备标准和范围配发枪支。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司法警察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借用公务用枪。第三章使用公务用枪人员的条件第六条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参加司法工作一年以上,熟悉枪支性能、使用方法。第七条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政治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后,参加省级人民检察院枪支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报相应公安机关批准后,领取《公务用枪持枪证》。第八条使用公务用枪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配枪资格,由所在单位收回枪支和持枪证件:(一)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二)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三)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四)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五)有酗酒恶习的;(六)违反规定滥用枪支的;(七)违反枪支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八)其他应取消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情形。第九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坚持经常对使用枪支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方面的教育,定期组织实弹射击训练。第四章携带和使用枪支的规定第十条检察干警在依法执行侦查、拘传、勘验现场、搜查、监视居住、值班等公务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携带枪支。第十一条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公务用枪持枪证和枪证。第十二条持枪人员必须将枪支贴身佩带,做到枪不离身,严防因麻痹大意造成被抢、被盗、丢失。第十三条携带枪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禁将枪支、弹药交给他人玩弄、保管和使用;(二)严禁将枪支、弹药存放在家中、办公室的普通桌柜内或其它不安全的地方;(三)严禁用枪支开玩笑和枪口对人;(四)不准带枪酗酒、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五)不准带枪进京,如确系需要,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六)不准用枪在他人面前玄耀、耍威风或恫吓群众;(七)不准玩弄枪支、随意鸣枪或打猎。第十四条持枪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枪支:(一)执行侦查、拘传、勘验现场、搜查、监视居住、值班等公务时,遇暴力抗拒、抢夺枪支、行凶杀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的;(二)检察干警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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