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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庭审笔录(五篇范文)

第一篇:最新庭审笔录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笔录(第一次开庭)案由:时间:第三法庭地点:是否公开审理:是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书记员:请旁听群众坐好。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宣读完毕。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书记员:(书记员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押在候审室,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审: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张三到庭。审:下面核对被告人身份,经查无异议。(被告人陈述下身份情况)被告人张三,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安市城阳镇中村溪里7号,身份证号码***015。辩护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四,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安市城阳镇中村英阳岗1号,身份证号码***011。辩护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审:二被告人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被1:没有。被2:没有。审: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被1:因涉嫌犯非法占用林地罪,于2010年4月19日、9月26日、2011年9月23日先后分别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安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2:因涉嫌犯非法占用林地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9月26日、2011年9月23日先后分别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安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审:是否收到十日前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1:是。被2:是。审: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庭审记录。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张三的辩护人李四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审:以上诉讼权利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被1: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被2: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审: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公:没有。审:法庭准备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宣读起诉书()。安检林刑诉(2011)1号起诉书。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略: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三、李四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李四为了谋取私利,商议共同开挖福安市城阳乡中村“雷柏岩”山场,商定由张三出资,组织挖土、填方,李四负责联系提供山场,并负责山场挖土的监管。从2007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被告人张三、李四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陆续从“雷柏岩”山场取土,用于被告人李四建养猪场及福安市秦溪洋新区元亨电机厂、理想电器有限公司、凯星电机有限公司厂区填方。在被告人张三、李四挖土过程中,福安市林业局进入该山场进行制止,并对李四作出罚款6050元的行政处罚。但被告人张三、李四仍无视国家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继续挖土填方,以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不断扩大。经林业专业人员现场鉴定被告人张三、李四非法占地总面积16.3亩,其中图勾绘农田3.3亩,按协议农田2亩,园地4亩,青石小路0.2亩,被占林地面积6.8亩,为省级生态公益林。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向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三、李四的供述、2、证人林仁义、林长福、林整椿、张荣贵、张木波、阮奇彬、陈木全、叶成基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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