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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篇:有限公司章程XXXXXXXXXX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出资人、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XXXXXXXXXX(以下简称公司),是经独山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授权独山城乡统筹改革实验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经营、自负盈亏。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XXXXXXXXXX。第五条住所:独山城乡统筹改革实验区(影山镇)办公楼。第六条公司以住所作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公司经营场所如与住所不一致,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申请分支机构登记。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独山城乡统筹改革实验区范围内土地的开发、综合治理及资本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房地产投资;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代建;林业生态保护与建设;旅游开发、项目投资等。(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八条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办理备案登记。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后从事经营活动。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3亿元。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相应的验资证明。第五章出资人第十四条独山城乡统筹改革实验区根据独山县人民政府授权,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出资人:独山城乡统筹改革实验区文号:独山干任(2012)14号认缴出资额:1.3亿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期限:所认缴的注册资本于2016年06月30日缴足。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第六章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及职权第一节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依本章程行使职权。第十七条董事会的组成和任期(一)董事会成员5名,设董事长1名,所有5名董事会成员由出资人按任期委派;(二)董事长由出资人在董事成员中指定或选举产生;(三)董事长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经理;(四)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十八条董事会的召开和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2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二)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三)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节监事会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及职工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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