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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程学院考勤制度 第一篇:机电工程学院考勤制度机电工程学院考勤制度各系、各科室:为了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严明纪律,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和我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考勤管理制度。病假第一条教职工请病假,须持校医院的病休建议书,转院治疗者,需具有校医院的转院证明,报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存查。第二条教职工外出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校上班,须将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病休建议书寄回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生效。第三条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教职工,其两个半日的病休按病休一日计算。第四条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一)工资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固定工资和30%津贴构成,下同)全额发给。2、病假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二)病假一天扣发当月地方补贴及保留津贴的4%,扣完为止。(三)病假一天扣发当月奖金、岗位津贴的4%,扣完为止。第五条见习期、学徒期病假超过六个月,所有待遇停发,不计算工龄。第五条病假期间遇有公休日,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病假内。第六条第七条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有工伤鉴定证明,并按工伤有关规定执行。若因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有误或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则医疗期间只发工资。事假第七条教职工因私事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先请事假。请事假应由本人申请,按管理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将假条送交所在单位考勤员存查。第八条第九条请事假的批准权限。(一)各院、系、部、处正处职和主持工作的副处职领导请事假,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单位正职领导批准,超过一周的,报请校主管领导批准;处级干部请事假须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二)各单位科级干部请事假,一周以内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周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三)其他教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科(教研室)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一周之内,由单位领导审批;超过一周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第十条教职工连续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审批。第十一条教职工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一)事假一天扣发工资项目中30%津贴的4%,扣发当月地方补贴及保留津贴的7%,扣完为止。(二)事假一天扣发当月奖金、岗位津贴的7%,扣完为止。第十二条事假期间遇有公休日,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事假内。婚假、产育假第十三条凡符合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教职工结婚,经本人申请,可给予五天婚假;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以上)享受婚假十天。如果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视路程远近可酌情给予路程假。第十四条女教职工请产假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持有关证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假期及假期间待遇如下:(一)女教职工正常生产产假为九十天(含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实行晚育(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增加二十天,产假期间凭长效节育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可继续享受产假到六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二)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酌情给予15—30天休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休假。(三)休婚、产假期间遇有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婚产假内。(四)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及岗位津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五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六条晚育女职工分娩后,对在校内工作的配偶可给其10天的护理假。第十七条其他计划生育假按计划生育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探亲假第十八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在家住一宿或休息半个白天),可享受探亲假。第十九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第二十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以上,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处理。第二十二条如果教职工的父母和教职工的配偶居住在同一地方,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第二十三条已婚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教职工出境

是湛****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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