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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员工无故离职造成损失当赔(合集5篇) 第一篇:案例-员工无故离职造成损失当赔员工无故离职造成损失当赔2006年4月,王某被招聘为某机器有限公司的一名技工,并被安排到机加工车间工作,双方签定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王某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待企业许可后方能离岗,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007年6月10日,王某领取了5月份工资后,在没有向公司请假,也没有说明其他理由的情况下,便不再来公司上班。由于王某负责的是一道关键工序,属技术工种,公司培养一名熟练工最少要半年时间。王某的无故离岗,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导致6月份产品质量大幅下降,废品数量增加,直接经济损失达15000元。为此,该有限公司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王某赔偿由其无故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31条和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之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最终裁决王某赔偿公司直接损失15000元。擅自离职,赔偿企业损失2008-7-19:17:00申诉人:某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诉人:江某,男,19岁,系某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工程师。案由某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江某未经提前通知,就擅自违反劳动合同,到外单位工作,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申诉要求被诉人给予赔偿。调查过程经查明,被诉人江某系申诉人某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职工,1988年从某轻工学院毕业。当时某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为录用江某支付某轻工学院培养费6000元。1988年7月12日,双方鉴定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合同期限15年,劳动者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用人单位培训费用损失。1993年7月,被诉人被申诉人选派澳大利亚进修一年,进修费用折合人民币35000元。进修期间工资照发,总计8736元。1994年回国后担任申诉人副总工程师,并就出国进修,鉴订一个补充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出国进修费用(包括工资)用人单位均有权要求赔偿。4月28日江某不辞而别,留下一纸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声明。5月3日,申诉人发现被诉人在当地中外合资某皮革制造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副总经理。分析意见仲裁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有辞职权,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本案中的被诉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的规定,而且违反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造成了申诉人的经济损失,被诉人应当赔偿招收录用费用和出国进修培训费用。调查结果1.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培训费用经济损失43736元;2.被诉人赔偿申诉人招收录用费用损失6000元;3.双方劳动合同自本裁决生效日起依法解除。经验教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以后,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离职,否则,依法追究违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职工擅自离职如何赔偿损失发布时间:2007-09-1410:45:37阅读:254次职工擅自离职如何赔偿损失小孙是大华纺织厂的保安,签订有2年劳动合同。小孙工作半年后,觉得工作性质简单枯燥,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厂里没有同意。小孙一气之下在值夜班时擅自离职未归,导致他看管的仓库失窃,给厂里造成5000元损失。纺织厂以小孙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将他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小孙赔偿损失。小孙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法理评析★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小孙与厂里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止。但并不是说劳动合同不可以变更和解除,我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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