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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第一篇:案例分析故意伤害某镇的简中伦和侄子简永学家因放杂草在发生争执中,简中伦将简永学打成重伤,1月19日,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简中伦批准逮捕。当天早上11点左右,简中伦把自家地里的杂草放在简永学家的院子里,简永学的妻子聂菊看到后又将杂草扔回到简中伦家的地界上,只为一口气双方便大动干戈,在争吵过程中,简中伦用钢管殴打简永学和聂菊,致使简永学的脾破裂,弥温性腹膜炎,聂菊的右胫骨骨折。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简永学的损伤属重伤二级,聂菊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简中伦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检察院将简中伦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不当得利黄某与周某系生意上的伙伴,黄某误将汇给其他供应商的货款人民币15150元打入周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卡上。之后黄某一直找被告要求返还该笔款项,但是周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没有返还,遂黄某于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周某立即返还钱款。该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周某为不当得利,并立即返还黄某人民币15150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基于他人遭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利。我国民法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于,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黄某误将15150元货款打入周某的账户,有交易信息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表为据,且周某也承认收到该笔款,因此,周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所得利益返还黄某。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很常见,如拾得遗失物拒不返还等,均属于不当得利。火灾隐患消防大队在辖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金海岸宾馆所在建筑共五层,第一层至第四层为宾馆客房,只有一个疏散楼梯,存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未设置封闭楼梯间、未设置消防软管卷盘、逃生绳及防烟面罩的火灾隐患。在查封过程中,执法监督人员本着文明执法的态度,告知了该经营者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宣读了《临时查封决定书》的相关内容,执法监督员告诫该旅馆经营者要充分认识到火灾危害性,采取措施积极整改,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私自拆除封条,私自进行营业,并强调该经营者要尽早消除火灾隐患,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方可申请解除查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大队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打官司讲证据李某在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免费试用理疗床时,突然出现嘴歪、脸色苍白,不能说话,经营部老板余某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为脑梗死、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冠心病等,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李某以自己发病是试用余某的理疗床造成的为由将余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万余元。李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只有住院病历及医疗费发票,且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自己发病是试用余某的理疗床造成的进行鉴定。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李某败诉的判决。在该案中,李某要求余某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要对损害行为与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李某向法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和医疗费发票,只能证明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和产生医疗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李某犯病是试用余某的理疗床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五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安全事故郭某是华东交通大学学生。郭某与其同学10余人购买门票后一起进入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景区游玩。在景区指定烧烤点进行烧烤活动期间,郭某与同学先后下到距烧烤点附10余米处的一片水域嬉水,在此过程中,郭某不慎掉入该水域一塌陷水沟内溺水身亡。郭某的父母认为,郭某的死是因为旅游公司未尽到法定义务造成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游公司赔偿等各项损失合计341659.98元。但旅游公司以事发地点不属于其经营范围为由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郭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懂水性、不明深浅的情况下贸然下水,并最终导致溺水事故发生,其自身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旅游公司在其烧烤点附近存在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水域的情况下,未设置必要的隔离和明显的安全警示,并对这一重点区域加强安全巡视,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旅游公司承担此次事故20%的民事责任,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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