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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庭审笔录 第一篇:案例、庭审笔录书记员:旁听人员肃静,请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1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书记员:原告?原;告:到。书记员:原告诉讼代理人?原告诉讼代理人:到。书记员:被告?被;告:到。书记员:被告诉讼代理人?被告诉讼代理人:到。书记员:第三人?第三人:到。书记员: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到。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开庭审理期间,所有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要听从审判长的指挥;(2)诉讼参与人要求陈述、举证、质证和提问,应先征得审判长许可;(3)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为其他有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非经许可不准摄影、录相、录音;(4)为保持法庭肃静,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关闭手提电话和传呼机;(5)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在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本院提出;6)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审判长有权警告制止,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审判长:坐下。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诉讼参加人均已到庭,可以开庭。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45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于平诉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作出的第11229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一案。现在,宣布开庭。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原告你叫什么名字?原告:于平。审判长:性别?原告:男。审判长:年龄?原告:37。审判长:家住哪里?原告:家住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洋潭村田洋路55号。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业?法定代理人:肖凌,龙岩市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长:被告是谁?被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定代表人为吴友林,新罗分局局长。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被告委托代理人:潘有为,男,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制科副科长。审判长:第三人?第三人: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为张昆,所在地址龙岩市新罗区西安莲花中路。第三人:林炎娈,女,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干部。审判长: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徐婉娇,女,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干部。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第9条、第46条规定,本庭由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吉晶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鞠浩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李杰主审本案,由本庭书记员江巧华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2条、第47条、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2)当事人(被告限于诉前)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提起上诉的权利;(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起反诉。(7)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8)经审判长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原告:听清楚了。被告:听清楚了。第三人:听清楚了。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第三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62条、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被告对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实陈述事实。(2)在诉讼期间,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当时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义务。审判长: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了吗?原告:听清了。被告:听清楚了。第三人: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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