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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讨论材料(含答案要点) 第一篇:案例分析讨论材料(含答案要点)案例分析讨论材料案例一: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发现,在药店药品促销的现象非常普遍,且促销手段花样繁多。在某连锁药店店堂内看到“买药品积分200分赠一小袋大米”的红色条幅。经了解,这家药店实行了“会员制”服务,会员购药就能得到消费积分,积分累计到一定数额就能得到更多的优惠和礼品赠送。在药品销售区,货架上的小牌子上写着“藿香正气软胶囊买二赠台灯”的字样,请分析该药店买药品赠商品的行为是否合法。答案要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这条是规定不允许买药赠药、买其它商品赠药品(如买食品赠药、买服装赠药等)的行为,但买药赠日用品等并不违反我国的药品管理办法,所以只要赠的东西不是药品就可以。至于会员制等,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只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运作即可。案例二:某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药房内有一箱标示为某公司生产的某药品一箱100盒,产品批号:20070401,包装:16片×1板×6小盒,现场该药房未提供该产品发票(或随货同行)以及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药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药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几天后,依法定程序对该药房下达行政处理通知书,予以立案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该药房的负责人诉说该批药品不是他自己经营的,而是该药品生产厂家的业务员叶某租用他的柜台自己经营,他只收取每月的租用柜台费,其它的由叶某自己经营。叶某自己说这些药品是厂家直接发货过来的,药品广告通过了广播电视台审查,自己也有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授权委托书以及客户名称为该药房的销售发票,通过与该药房订立协议并每月给予该药房一定的租金,租用该药房的柜台销售该药品,经查,该药房自2006年11月起,擅自出租柜台给该药品生产厂家的业务员叶某设专柜经营该药品,货值金额达6000.00元。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主体,其违法行为分别是什么?2、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该适用哪些法律条款等进行处理?答案:1、违法主体有:药房、药品生产厂家。药房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2条作出处罚。2、药品生产厂家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第8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作出处罚。(注:所谓出租柜台,就是合约构成租赁关系,业主通过收租来实现经营的过程,即“租赁柜台”要具备三个形式要件:租赁协议、独立组织货源、独立结算。)案例三:【案情简介】某市斜北街108号的一药店,因顾客不多,迁址到人口比较密集的斜南街88号,2007年10月9日,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药店的经营地址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不符,对此执法人员产生了以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应定性为“无证经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给予处罚。第二种意见:应定性为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事项。《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变更许可事项。药店变更经营地址属于许可事项变更,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应定性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经营许可事项,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给予处罚。请讨论:哪种意见更合理,为什么?答案:应按第二种意见执行。首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本案中的变更经营地址属于变更许可事项。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6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的规定,走完“三步曲”之后才能定论为“无证经营”按《药品管理法》第73条加以处罚。案例四:【案情简介】某药品生产企业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05年7月起大量生产假药,2006年4月经群众举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查处,该企业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在对该企业进行处罚时是适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还是第七十四条处罚;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生产假药,应依据第七十四条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应依据第七十三条处罚。请问:本案该采取哪一条意见?为什么?答案:应采取第二种意见。首先,《药品管理法》中第73条和第74条是针对不同行为的两条法律依据,第73条着重强调的是“无证生产”应受处罚;第74条则强调于“药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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