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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第一篇:案例分析题案例一某开发企业以合作建房和旧村改造的名义,在因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某村集体所有的耕地200亩进行开发建设,实际占地20亩。群众举报后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立案查处。2007年2月5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非法占地,向某开发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处以拆除违法建筑、罚款13.34万处罚。请问:一、某开发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处罚听证,这种听证属于依职权听证还是属于依申请听证?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因此,某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处罚听证,这种听听证属于依申请听证。二、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是多少?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案例二某村有一块400亩的土地在上世纪50年代时,被当时的红星人民公社划给了邻村。90年代时,由于该地块离村子较远,邻村利用这块地建起了砖瓦窑。第二次土地调查时,某村主张返还这块土地。请问:一、这种对土地权利的不同主张属于所有权争议还是属于所有权纠纷,理由是什么?答:属于所有权争议。理由是:按照原国家土地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权属争议是指没有办理登记,而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均主张权利的情况。而权属纠纷是指已经办理登记,但因一方侵权等行为,引起双方有不同的权利主张的情形。二、对于这种权属争议该如何处理?答:对这种权属争议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然后再按照政府的决定,为权利人办理权属登记。案例三某村民张某以承包名义,取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200亩荒地的使用权。后张某以挖渔池为名,将其中的130多亩地挖毁。每吨土以20元的价格卖给了开发企业,共获利50万元。张某的行为被群众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了立案查处。请问: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答: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非耕地里取土,应当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取土许可证。张某未经批准在非耕地里擅自取土的行为,属于非法取土行为。二、应当怎么进行处罚?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按照非法取土每立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案例四国土资源部提供的卫星图片显示,甲公司(国有)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卫星图斑发生变化。经查,甲公司于2004年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出租协议,规定出租方前三年不收租金,由使用人负责填垫土方,待生产后,按照1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租金。依据与村委会之间的租地协议,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批准手续,于2005年3月在某村南侧占地开始建设厂房,占用建设用地13.5亩,建筑面积2675平方米,厂房于2005年7月竣工,经查阅地籍台账,该宗地的地类为建设用地,规划性质也是建设用地。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2006年12月进行立案查处。请问:一、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答: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并经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甲公司没有经过批准,所以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二、土地管理部门如何对甲公司实施处罚?依据是什么?答:1、土地管理部门对甲公司应当给予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厂房的行政处罚,并可处以罚款。2、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案例五天津市某区甲村于2005年4月,将村西侧集体土地出租给永和材料厂建设厂房,租期30年,租金标准前10年每亩每年1000元,一期缴纳租金合计30万元,后20年租金双方协商。占地面积协议30亩,经测量后实际为46.4亩,地籍台账为耕地,规划性质为基本农田。国土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该村村委会出租土地行为,于2006年11月份进行了立案调查。一、请问甲村村委会出租土地建厂房的行为违法吗?为什么?答: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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