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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回避制度

第一篇:检验回避制度工作规程ZZ-2012-089检验回避制度1.目的为实现公正性的承诺,确保检验过程和实验结果的公正性,提高全体人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避免在检验中可能发生的营私舞弊现象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检验工作的全过程。3.职责3.1书记负责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公正性和回避制度的教育、培训及监督。3.2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本部门人员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3.2办公室负责回避记录的归档和管理。4.控制要求4.1回避的提出和实施4.1.1对于涉及到检验过程的回避环节,检验人员应主动告知科室主任,并自行提出回避。4.1.2客户要求有关的检验人员回避,应向业务技术科提出申请。4.1.3客户对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说明理由,经业务技术科批准撤销委托和检验评审合同,同时填写相关记录。4.2回避批准需回避人提出申请。科室主任审批,提交业务技术科审核,由分管领导批准。4.3主动回避4.3.1抽验过程的主动回避发布日期:2012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6日工作规程ZZ-2012-0891)与本人或者近亲属相关的被抽验单位。2)抽验品种的选择严格按照规定和计划执行,回避人为干预。4.3.2检验过程的主动回避1)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检验。2)本人与客户或与委托检验项目有利害关系。3)检验人员主动回避将不合格、举报、案件样品等检验结果在本所未出示正式检验报告前告知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应回避了解上述检验结果。4.3.3复试过程的主动回避1)参加过初次检验,并经本人复试2次以上,确认结果无误,不符合规定,应更换人员重新试验复试,本人回避。2)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检验项目影响互动回避。4.4处罚对违反本制度的检验人员,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相关文件5.1《保证诚实性及公正性程序》CW-2012-025.2《保护客户机密信息与所有权控制程序》CW-2012-01发布日期:2012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6日第二篇:回避制度[定稿]目的:掌握回避的概念、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回避的程序。组织方式:阅读案例4个,讨论案例4个(3学时),教师小结答疑(1学时),学生完成作业案例4个。一、回避的概念、目的和意义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利益规避原则的体现,其目的在于消除程序不公的因素,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和徇私舞弊。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避免司法人员的角色冲突,不至于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者;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职能分离,使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辩护、审判职能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有利于保持司法人员的客观公正,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增加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的信任度,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和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他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206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或者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三、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提出:回避的提出,可以是自行回避,也可以是申请回避或指令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受理案件或者受聘时发现自己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承担该案的诉讼任务。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他们都可以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指令回避是指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而由有决定权的办案机关负责人或组织作出决定,指令有关人员回避。回避的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院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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