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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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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第一篇:模拟法庭庭前准备书记员:请大家肃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现均已到庭审判长:现在开庭,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请讲一下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原告: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原告代理人:审判长:被告陈述你的基本情况被告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代理权限被告代理人审判长:原告郑吒和被告中国交通银行温州市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姚莎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蕾,徐琼琼共同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回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原告: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原告:审判长:被告有无收到原告的起诉状?被告:收到。审判长:有无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被告: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代理人宣读答辩状。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的答辩,本庭的调查重点在于原告密码被盗,是原告疏忽还是银行管理疏漏?对利用自助银行或者ATM机实施的犯罪活动,应由储蓄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防范?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信息和密码伪造银行借记卡取款,造成的损失应由储蓄合同中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原告:有审判长:被告:没有审判长:现在就此重点进行法庭举证质证。先由原告向本庭出示证据,原告应该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被告进行质证。原告:1.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储蓄合同关系;审判长:被告质证被告: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原告;2.证人戚雅琴的证词,用以证明证人陪同原告到自助银行刷卡准备取款的经过;审判长:现在传证人戚雅琴证人戚亚琴,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证人陆纪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必须对你所知道的事实情况如实提供证言和回答问题,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么?现在原告进行发问原告;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对证人有无发问?被告:审判长:可以发问被告;审判长:原告还有无问题问被告?被告还有无问题问原告?证人可以退庭审判长;原告继续举证:原告;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以证明原告发现卡内资金短少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4.接报回执单、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用以证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经过;5.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经侦支队于2003年6月10日对原告所作的询问笔录、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2003年9月23日对原告所作的询问笔录、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2003年8月29日、11月13日对犯罪嫌疑人罗淦所作的讯问笔录、温州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于2003年11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陈秋哲所作的讯问笔录,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经过;6.犯罪嫌疑人罗淦指认犯罪地点的记录、盗码器图片、温州市公安局的文检鉴定书,用以证明原告卡内的资金被罗淦等人提取;7.温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沪徐检刑(2003)第471号起诉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徐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犯罪分子窃取原告卡内资金的事实已被司法机关确认;8.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对账单和原告给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补充材料,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实际损失吻合。审判长:被告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有无异议被告:没有审判长:现在被告举证被告:1.太平洋借记卡章程和办卡须知,用以证明“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条款已经向太平洋借记卡的申办人明示;2.原告申办太平洋借记卡的打印资料,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储蓄合同关系;3.银行对账单,用以证明原告长期使用本案所涉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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