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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篇:武汉大学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武汉大学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武汉大学201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现已公布,以下为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1.参加普通高考(微博)的学生:含国防生、艺术类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贫困地区定向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以下简称普通高考生;2.保送生;3.单独招生考试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生等;4.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联合招生考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生、台湾免试生。第三条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第七条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试工作。第九条学校通过招生就业信息网()或校园网()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第三章招生计划第十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第十一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并在招生录取时不再强行调剂录取,该专业未完成计划调整到其他专业执行。第四章入学考试(考核)第十三条普通高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单独招生、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我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对保送生、自主选拔、艺术类各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第二学士学位生等进行遴选和考核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第五章录取规则第十五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保送生、艺术类专业、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另行提供。第十六条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省级招办将其档案与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同时投放我校,录取时实行院校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院校志愿级差分设置为理工类30分,文史类20分;若省级招办按顺序志愿投档,我校按新增招生计划,在出档考生中择优录取。第十七条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对于按照规定可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我校在考生所在省的录取批次线(以下简称重点线,若重点线分A、B两档,我校执行A线高档,艺术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生除外);安排专业时,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符合一定条件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可享受相应的加分)。第十八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总分相同时(不含政策性加分),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俄语、德语、法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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