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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科技计划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是指由民政部组织与管理的、国家相关部委批准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验收评估、成果推广等环节管理工作。第四条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程序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人事司为民政部科学技术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六条人事司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与有关要求,结合民政事业发展需求和民政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与重点领域,征集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建议并适时组织申报。第七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选题与民政工作职能一致,预期成果能够满足民政事业发展需求;(二)项目内容符合民政科技发展要求,具有创新思维和合理可行的研究路线或者技术方案;(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能够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平台和工作基础开展研究;(四)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诚信;(五)符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要求。第八条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原则上由部属事业单位或民政系统科研机构牵头申报。人事司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通过评议的,向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申报立项。第三章项目组织与实施第九条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签署科技项目任务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第十条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实行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两个以上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各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分工承担相应职责。第十一条跨年度的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中旬将项目当年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经由第一承担单位汇总,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司,同时将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抄报规划财务司。第十二条在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拟对项目考核目标、研究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负责人、预算等事项作调整和变更的,应当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向人事司作书面报告,人事司按程序向国家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报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任务书既定安排。第十三条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的经费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健全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批准预算及相关支出标准执行项目经费,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务监督与审计。科技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第十四条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管理以实现项目任务为重要目标,兼顾人才团队培养和研究开发基地建设工作。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五条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期满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准备工作,并向人事司提交验收申请、研究成果及科研经费审计报告。逾期不报的,其成果不予验收。第十六条经形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人事司对项目课题组织前期验收。对不符合项目验收条件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十七条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也可采取网络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函审等方式。第十八条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科技成果应用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形成与管理、项目组织管理经验、人才培养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实事求是评价。第十九条民政部国家科技项目课题验收由人事司组织有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课题验收组专家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9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第二十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讨论后形成验收结论意见。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行为的;擅自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的;超过项目批复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且事先未做说明的;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通过验收的,由人事司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结项。未通过验收的,应在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二十二条因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翔实、不准确等原因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者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3个月内,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后,再次组织验收。未按规定时限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的,视同不通过验收。第五章成果管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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