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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2009]585号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MicrosoftWord文档

第一篇:水电[2009]585号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MicrosoftWord文档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我国5万千瓦以下的小水电资源十分丰富,广泛分布在1700多个县,技术可开发量1.28亿千瓦。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小水电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全国已建成小水电站45000多座,总装机容量5100多万千瓦,在建规模达2000万千瓦。小水电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农民脱贫致富、节能减排和应急救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在小水电快速发展和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职责不清、监管缺位,一些小水电站安全隐患严重,事故时有发生,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现就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小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业主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不安全不允许生产。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监管到位。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小水电站是以开发水能资源为主要目标的水利工程,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小水电建设要抓好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一)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安全把关从事小水电开发的项目业主,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包括水电开发业务。小水电项目必须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必须获得水能资源开发权,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通过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和其他法定行政许可程序。凡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小水电项目,一律不得申请、审批或核准。(二)严格项目的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按投资来源不同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对于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实行审批制,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其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为确保“小电站大水库”的安全,库容达到或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电站项目必须根据水库库容的大小,按同等规模的水库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辖区内小水电项目初步设计分级审批权限和具体要求,项目业主按工程规模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已经通过初步设计审批的小水电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工程特性、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三)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小水电项目开工前,业主应提出开工申请,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小水电工程建设应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小水电项目业主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并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水电工程建设过程的专业监管与综合监管,进一步加强小水电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审批意见和安全生产措施。各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工程建设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四)严格项目验收制度小水电建设项目验收应参照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标准,实行分类验收制度。截流前验收、重要隐蔽工程及基础处理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其他专项验收按相应规定和规程规范,由项目业主商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竣工技术预验收,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政府投资的小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水电工程的竣工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小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证书和电力业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凡未经蓄水验收的小水电工程一律不得蓄水,凡未经竣工验收的小水电工程一律不准投入正式运营。三、不断强化已建工程安全监管已建成运行小水电站的大坝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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