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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职务考核办法

第一篇: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职务考核办法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文件院发[2010]04号━━━━━━━━━━━━━━━━━━━━━━━━━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职务考核办法》的通知学院各部门:《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职务考核办法》业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职务考核办法一、考核原则(一)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在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过程中,要处理好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关系,以聘期考核为主体。在年度考核中重点考核教师完成教学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聘期届满考核重点考核教师科研工作情况,使其有充分的时间完成聘期目标要求的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二)数量考核与质量考核相结合。对教师工作成果的考核采取数量和质量相结合、以质量和水平为主的评价体制。学校与受聘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书》是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履行合同情况决定考核结果。(三)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相结合。在重视业务考核的同时,要强化师德考核,通过建立师德考核与业务考核有效结合的机制,把教书育人工作落到实处。二、考核范围及内容(一)考核范围本办法的考核范围适用于法学院受聘岗位上岗的专任教师。(二)考核内容1.年度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业绩考核。日常考核包括考核教书育人、遵章守纪、业务能力等情况;年度业绩考核重点是考核教学、科研任务的进展、教学效果、工作能力、岗位职责和聘期工作目标进展情况。2.聘期考核是考核教职工《聘任合同书》中规定的内容。三、考核组织及程序(一)考核组织法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沈阳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方案(沈师大校发【2005】100号文件)及《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职务聘期岗位职责》,负责本单位的教师考核工作。(二)考核程序1.每年年末或聘期结束前,组织实施教师考核工作。其中三级教授以上岗位教师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公示。2.年度考核时,对各级职务教师,按职务实行分类(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学型、科研型)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后通知教师本人。4.聘期考核时,受聘教师在本单位述职,考核结果上报学校人事处。四、考核等级(一)年度考核1.教师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占各级职务教师的20%。2.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综合考核在各级职务中排名前20%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1)每年不参加学校和学院召开的会议达4次以上者(院长指派公事除外);(2)每年本科生课程调课达3次以上者(院长指派公事除外);(3)每年研究生课程调课达4次以上者(院长指派公事除外)。3.完成《法学院教师职务岗位职责》中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并符合聘期工作目标进度者,确定为合格。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年度考核为不合格:(1)因思想道德和学术道德问题给学校和学院声誉带来不良影响者;(2)未完成年度教学工作量,或评教率低于学院要求,或未完成科研聘期工作目标要求的进度者;(3)在各类教学工作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教学或者科研责任事故,影响较坏者;(4)主要精力未放在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上或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不服从安排者;(5)旷工连续超过7日,或累计旷工超过15日,或者1年内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以上,或事假累计超过30日以上者;(6)触犯国家法律或学校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7)在岗位聘任、考核或申报奖项、发表论著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二)聘期考核1.教师聘期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占各级职务教师的20%。2.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综合考核在各级职务教师中排名前20%者,聘期内考核确定为优秀。3.完成教师《聘任合同书》规定内容者,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4.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1)未达到“聘任合同书”规定要求者;(2)经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确认,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剽窃他人成果者;(3)年度考核两次不合格者;(4)其他学校决定为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五、考核结果的运用教师考核结果是对教师奖惩、岗位聘任和兑现岗位津贴等的主要依据。1.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优秀者,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聘任。2.聘期考核合格者,具有聘期聘任、补聘资格。3.聘期内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暂降低一个档次发放岗位津贴,如聘期考核合格,补齐岗位津贴。4.聘期内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取消聘期聘任、补聘资格。六、附则1.本办法由法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特殊问题上报学校。2.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据《沈阳师范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沈师大校发【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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