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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篇:河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河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依据原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第三条开展直接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促进产业升级、资源高效利用和工业经济增长。(一)坚持安全运行、维护稳定原则。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持全省电网电力电量供应平衡。(二)坚持多赢原则。充分发挥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积极性,通过直购电试点,实现发、输、用三方利益共赢,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三)坚持市场竞争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四)坚持稳妥推进原则。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注重监管。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发电企业准入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二)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企业,单机容量20万千瓦等级且能耗标准低于30万千瓦纯凝火电的热电机组,水电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鼓励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企业参与交易;(三)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正式进入商业运营,机组主要技术和能耗指标先进,火电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第五条电力用户准入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环保排放达标,试点用户用电负荷稳定,能耗指标先进,污染排放少,参与直接交易企业的单位能耗低于我省工业企业平均水平。如果国家出台有关直购电试点用户能耗指标新的政策,按照新标准执行。(三)近期首先开放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用户,逐步开放35千伏(10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或10千伏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参与直接交易。第六条探索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第七条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须按规定程序进入和退出。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电网企业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平开放电网,提供输配电服务,履行输配电服务合同义务。(二)对市场交易结果进行安全校核,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和实时供需平衡。(三)负责按交易合同分解编制月度交易计划、调度执行和交易费用结算。(四)负责市场信息统计、发布、披露和报告。(五)受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发电企业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按规定参与直接交易,履行交易合同。(二)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调度机构统一调度。(三)履行维护系统安全责任,按规定参与系统调峰备用,提供辅助服务。(四)按规定披露和报送信息。第十条电力用户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按规定参与直接交易,履行交易合同。(二)按时足额结算电费。(三)严禁转供或变相转供电。(四)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根据电网安全需要实施错峰、避峰等限电措施。(五)按规定披露和报送信息。第三章交易电量安排第十一条合理确定我省大用户直购电交易规模。直接交易电量规模根据全省发供电计划平衡情况及市场成熟程度适度确定,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在开展交易前公布。第十二条发电企业直接向大用户供电的发电容量,在安排年度基础电量计划时,根据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规模和实际情况,予以剔除。第十三条大用户直购电在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指导和监督下,采用双方直接协商或市场平台交易形式。第十四条直接协商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大用户和发电企业,自愿协商直购电量和电价。直接协商交易暂以合同交易方式进行,由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协商方式,形成年度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第十五条年度直接交易:(一)符合市场准入并通过核查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于每年12月10日前,协商次年直接交易电量、电价,达成一致后,签订年度直接交易意向书,并及时提交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汇总下一年度交易信息和电力安全校核,反馈和发布交易结果。(三)相关市场主体于每年12月31日前签订年度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报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备案。合同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年度交易电量及分月计划、直接交易成交电价、计量点及计量装置设置、电费结算、违约赔偿条款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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