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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一门科学 第一篇:法学是一门科学法学是一门科学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王利明日期:2013年11月19日浏览:231法学是一门科学吗?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一直未能得到令人信服的回答,千百年来却一直挑战着法律人的智慧。“法学”一词最早可追溯到拉丁语“jurisprudentia”。这个词是由两个词即juris和prudentia组合而成的,前者的意思是法、权利、正义,后者的意思是智慧或实践智慧,两者合起来的意思是法的智慧或法的实践智慧。魏德士在其《法理学》一书中认为,该问题并非无病呻吟、无关宏旨。因为,法学的科学性实际上隐含着这样一个问题,即“我能够信赖法的内容吗”?这实际上就是指法律问题是否具有确定性答案,能否凭借人们的经验和理性思考加以认知。如果有答案,那么该答案在多大程度上是确定的?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学问。法学知识直接作用于人们的行为,进而作用于社会,人们通过法律规范来建立社会的规则秩序。在现代社会,法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一样,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研究方法的进步,特别是数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广泛运用,经济学实现了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与研究,因此,人们可能并不怀疑经济学研究的科学性。但同样作为社会科学,法学问题的共识性似乎主观性更强,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一个问题,往往会出现甲说、乙说、折衷说,甚至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这也导致了长期以来的一个争论,即法学是一门科学吗?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主要取决于对法学的内涵如何界定。在对法学的内涵进行界定之后,如果认为法学符合科学的标准,则其应当属于科学的范畴,反之则不属于科学。应当承认,“法学”一直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是几个世纪以来困扰法律哲人的重大课题。例如,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从法学易受立法者的影响以其固有的本土性等方面出发,认为法学不是一门科学,并提出“人们可以问道,有哪一门科学,竟需仰赖立法者之心情,使今日有效之事物,于明日遭废弃,使于某处为假之事,于他处为真?有哪一门科学,竟需受国家边境界桩所限?”在他看来,一门科学应当具有普适性,就像自然科学中的定律一样,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但法学具有很强的本土性,显然不是科学。我认为,耶林的这一观点失之过简,并不全面。事实上,法学本身也有许多普适性的价值和规律,例如,法学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理念,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民法上对合同的成立与抗辩、对财产权的保护等,都是世界通行的规则;刑法上对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制度的规定,也是现代国家一致采纳的制度。更何况,在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下,法学所研究的内容、范畴等越来越具有趋同性。即便我们承认法律具有一定的本土性,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其是一门科学。如果将科学仅仅定义为一种认识人类社会、包括特定区域内的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的方法,那么无疑法学在很大程度上也具有科学的特征。法学是否是一种科学?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也需要对科学的内涵进行界定。知识界历来将科学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三大类,并依据这种划分标准形成了三套不同的知识体系。人文科学是以人的社会存在为研究对象,以揭示人的本质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为目的的科学;自然科学注重对客观规律、定律的探索,其研究结果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普遍适用性;社会科学的研究则注重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其在研究过程中受到研究者个人偏好(personalpreference)和生活背景(background)的影响程度较高,这就使得不同研究者在同一问题上的研究结论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尤其是在不同问题的研究上,我们很难说不同的研究结论之间有对错之分。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主要用于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而不同社会的具体情形不同,其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社会科学研究的本土性较强。有人将其称为一种“本土性知识”(domesticknowledge)也不无道理。法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因此,不能因为法学不是自然科学就否认其是一门科学,而应当按照社会科学的判断标准来进行界定。方舟子在《科学是什么》一文中,曾经援引了美国学者伯恩斯坦(Root-Bernstein)的观点,即判断一个理论是否属于科学,要看其是否符合逻辑的、经验的、社会学的和历史的四项标准,缺一不可。我认为,伯恩斯坦的这个判断标准应当是对社会科学的判断方法,可以用于判断法学是否是一门科学。而按照这个标准判断,法学符合伯恩斯坦标准的四个要素,应当是一门科学:一是逻辑的标准。逻辑是通过概念、判断、推理、论证来理解和区分客观世界的思维过程。法学具有自身的体系,而该体系是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来构建的。现代法学知识和法学论辩也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法学具有自身的特定研究对象,是人类认识和运用一切法律现象活动的集合体,其不仅包括对法律的形式性描述,还包括对法律性质的哲学思辨以及对法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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