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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文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篇:泰安市文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泰安市文化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行为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过错追究遵循的原则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3、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错案追究终身制原则;5、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原则。二、行政执法纠错的范围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6、其他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三、过错的认定途径1、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2、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3、上级或本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或群众举报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四、过错责任的承担1、因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授意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直接领导负责,局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3、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直接、分管领导否决的案件,由直接、分管领导承担责任。4、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五、过错的究责方式1、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对错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暂停执法,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2、情节较重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错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处分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3、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六、免责或从重处罚的范围(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法律责任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2、由于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发生变化的;3、其他经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责任1、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内外勾结制造冤假错案,致使错误的给当事人加重处罚或免于处罚的;2、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错案的;3、给违法当事人通风报信,泄露办案信息,阻碍办案的;4、执法行为违法或行政执法行为不当的;5、阻碍错案查处工作正常进行的。二○一二年七月九日第二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第四条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认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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