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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远程2012年秋法理学离线第二次作业

第一篇:浙大远程2012年秋法理学离线第二次作业论述题1.如何理解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答: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法理学之所以是法学的方法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理论和方法并不是两类截然不同的东西,而是经常相互转化的。当人们自觉运用一定的理论思考、研究和解决问题时,理论实际上就已经成为指导或规范研究活动的方法。法理学的使命不仅在于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为人们提供法的理论、思想,而且在于支配和指导人们的认识活动。法理学所提供的科学理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由于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法学研究至关重要,作为法学之基础学科的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努力为法学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近年来,中国法理学特别注重研究如何把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的一般方法即哲学方法论具体为认识法律现象的具体方法;注重总结法学者在法学研究中积累起来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并通过理性化的升华,使之成为普遍有效的研究方法;注重移植其他人文社会学科、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注重批判地借鉴国外法学研究中的科学方法。2.简述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答:法的形成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是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过程中逐步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相伴随而发展和确定起来的;2、法的形成经历了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3、法、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立的规范系统。3.法的本质。答: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造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某种社会目标的工具。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4.论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1、宪法。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极其严格。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在中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于以追究。2、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用狭义的法律。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文物保护法、商标法等。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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