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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篇: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浙江大学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11种学科门类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并授予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口腔医学硕士等10种专业学位。第二章学位委员会第三条浙江大学设立学校、学部、学科三级学位委员会。第四条各级学位委员会根据《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浙大发研[2001]109号)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浙江大学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负责。第五条各级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应到委员到会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第六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术水平达到本细则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者,均可申请相应的学位。但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外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要求的本校本科毕业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表明确已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学院向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报我校教务部,经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第八条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成绩单、导师评语等)和学位论文。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在申请学位时,应提交申请书、专家推荐书、学位论文等材料。申请硕士学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申请博士学位应由两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推荐人应书面介绍申请人的业务基础、理论水平、研究能力、外语水平和对论文的评价。推荐书由推荐人密封直接寄送到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科。在接受申请后,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通过某些课程考试。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本科生作结业处理;(二)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5学分(含25学分)且重修及格者(学年学分制)或学习期间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2002级起)。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或者博士学位:(一)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二)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抄袭、造假等严重作弊行为者。第十条在学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生、研究生申请学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位的理由,交学位委员会审核是否授予学位。申请学士学位,报教务部,经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者,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申请硕士学位,报所在学科学位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交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表决,表决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申请博士学位,报所在学科学位委员会初审,通过后交所在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违纪学生的导师不参加学科学位委员会、学部学位委员会的初审或审核。第四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十一条学位申请人通过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经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方可授予相应学位。一、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一)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撰写外文的论文摘要;(五)达到《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浙大发研[2002]16号)的研究成果业绩要求。三、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四)在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写一般的专业文章;第一外语不是英语者,要求修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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