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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区域名单总结

第一篇:海关特殊区域名单总结海关特殊区域名单总结2016跨境电商试点: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自贸区试点:自贸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第二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模式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2、普通通关模式(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通关流程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按照389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进出应在加工区完成报关,从加工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在加工区完成报关征税手续。3、区域通关模式2006年8月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规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文件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二、现有通关模式对区域发展和区内企业的影响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因为现有规定要求特殊区域与口岸间货物往来需要按照转关运输监管,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成本,经多个海关中转的转关运输办理手续也十分不便。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内地企业从口岸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往往需要派人或委托口岸代理保关,不仅单证往来频繁不便,也不利于将企业属地化管理。三、保税监管改革的通关模式1、《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的新思路2007年月,总署下发了《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2007年修订),方案中要求逐步建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新机制。要建立涵盖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两大监管体系的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机制,沟通保税货物的“进、出、转、存”各个监管环节,实现对保税货物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到位。一是按照既要最大限度便利货物保税状态下的流转,又要确保实际监管到位的管理目标,重新梳理、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保税货物流转管理办法》,全面整合保税货物在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场所之间、特殊区域和保税场所内外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等管理方式,从制度上统一规范保税货物的流转管理;二是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用于明确和规范收发货人法律关系及责任的“保税货物大账册”,同时建立用于监控承运人行为的“运输工具点对点交互网络”,形成一个在所有区域、场所、企业以及口岸现场之间均能实现便捷运行和有效监管的保税货物大流通监管系统,并逐步取代现行的“转关运输系统”;三是对于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起运的进出口货物,参照“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以及“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方式办理相关通关手续,建立保税物流监管网点与口岸通关监管网点之间的联动配合机制,顺畅口岸与区域、场所之间的流转。2、特殊区域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新模式探讨(1)进口口岸→特殊区域按照《保税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创新思路,区内企业是属于海关围网管理,诚信度和守法程度高,在两地海关加强联系,确保监管的前提下,两点之间可不采用监管车运输,最终实现“特殊区域报关、口岸验放、企业自运、卡口入区”。特殊区域→境内其他地区对从特殊区域提取货物的情况,海关也应允许企业在属地报关,特殊区域在卡口通过风险分析进行选择查验,这样既可以实现海关对属地企业的全面管理,也可减少特殊区域通关压力。(2)出口特殊区域→境外按照《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运抵口岸并取得出口口岸订舱数据后,才可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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