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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篇: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修订)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修订)(1994年4月1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济南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管理办法〉等二十一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包括园林绿地工程施工和园林设施工程施工。园林绿地工程施工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中的绿化施工。园林设施工程施工是指假山工程、水景工程、园林道路、亭、廊、园墙、园林小品及其他园林设施工程施工。第四条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第五条本市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第六条申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按下列程序1办理:(一)持资质等级申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已开业企业的统计年报及其他有关证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将符合一、二、三级园林施工企业等级条件的,报省建委审批,对非等级施工企业直接进行审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也不得将资质等级证书出租、转让给他人使用。第八条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第九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并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等级范围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绿化工程总造价10-30%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施工企业无营业执照或者涂改、伪造、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济建基发[1998]8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内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零建以及技改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一切与建设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管隶属关系如何,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管理。各县〈市〉建设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每月初汇总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批文,并列入当年投资建设计划;(二)已经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证”;(三)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需要拆迁的,其拆迁手续符合施工要求;(六)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七)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招标范围内的工程,由市招标办监督确定施工队伍);(八)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十)施工合同已签订,已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十一)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已签订监理合同;(十二)工程现场“三通一平”已完成;(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施工许可审批程序(一)凡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按要求的内容填写后偕同施工单位到市建管局的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履行手续并加盖公章;(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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