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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篇: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校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直属高校部门预算工作规程(试行)》及《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发计[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学校实行综合财务预算,包括学校日常维持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第三条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第四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第五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六条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预算调整,视调整金额大小,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有关规定,分别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第七条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具体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审议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调整。审议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及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第八条学校领导负责所分管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落实收入实现目标,统筹安排预算经费。第九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学校的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统筹安排学校日常维持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算建议方案;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预算方案;及时提供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预算编制。第十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全校性校级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单位)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第十一条各学院院务会议为院级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学院预算和预算调整。第三章预算内容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预算组成(以下统称院处级预算)。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等机构。第十三条校级预算由校级收入预算和校级支出预算组成;院处级预算由院处级收入预算和院处级支出预算组成。校级预算和院处级预算经分析、汇总编制成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第十四条校级收入预算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学费住宿费收入、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投资收益回报、科研经费及教育服务收入分配、费用回收、未指明用途的捐赠收入及学校其他可支配的收入。第十五条校级支出预算由校级基本支出预算和校级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校级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全校性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费用、奖助学金、各项公务费、业务费及其它需要校级安排的经费等。校级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学校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经费。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和修缮项目预算、基本建设项目预算、“985工程”和“211工程”项目预算等。第十六条院处级收入预算包括:学校分配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院处级捐赠收入、院处级科研及教育服务收入分配及院处级其他可支配的收入。第十七条院处级支出预算由院处级基本支出预算和院处级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院处级基本支出预算包括应由院处安排和承担的人员经费、教学支出及办公费等。院处级项目支出预算是指各院处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经费。第四章预算编制程序第十八条学校预算编制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一)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的法令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确定预算编制政策,发布下一年度的预算编制方案。(二)各预算单位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政策及通知,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本单位预算的具体方案,由院处级预算决策机构审定后,报计划财务处。(三)计划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并编制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方案由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第十九条基本建设处根据学校基本建设规划,编制下一年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学校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第二十条发展规划处根据学校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及财政拨款计划,编制下一年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预算,经有关专项经费领导决策机构批准后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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