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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篇: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温政令[2010]第122号《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赵一德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温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切实保护温州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名商标是指经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第三条温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第四条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温州市知名商标推荐和保护工作。发改、经贸、科技、检验检疫、质监、外贸、财政、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温州市知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2年;(三)商标所有人名称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相一致;(四)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及使用商品的范围相一致;(五)商标所指商品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商品的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等政策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者淘汰的产品;(六)商标所有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七)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八)商标所有人自我保护和创牌意识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建立商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商标管理人员;(九)商标所有人有注重广告宣传的投入和效果,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第六条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2年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八条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市工商局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市工商局收到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温州市知名商标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报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会评审认定;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发改、经贸、科技、检验检疫、质监、外贸、财政、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及有关专家组成。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1人,按单数确定。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知名商标认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工商局。温州市知名商标评审的具体程序,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知名商标最终采用表决方式。表决有效条件为:(一)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委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参加表决;(二)最终获得认定的知名商标必须是到会参加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赞成票。第十二条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认定的知名商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查的;(三)违反评审认定程序的。第十三条温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者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的3个月内,温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延续;符合温州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由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认定,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第四章保护和管理措施第十四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的知名商标,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第十五条温州市知名商标公告后,他人以温州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温州市知名商标公告前,他人已经以温州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温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温州市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由市工商局决定。第十六条他人以温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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