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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 第一篇: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的通知各县、市住建局(城管局),市市政园林局:现将省住建厅《关于申报2010年度“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的通知》(鄂建办[2010]8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创建和申报工作,并组织好创建与申报工作,本年度接受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前,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宋淑勤,联系电话:8213904邮箱:jzszgy@163.cm附件:1.《关于申报2010年度“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的通知》(鄂建办[2010]89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关于申报2010年度“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的通知鄂建办[2010]8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园林局:为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建设,巩固绿化成果,倡导爱绿、护绿好风尚,推动园林城市创建的广泛开展,我厅对《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及《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2010年5月7日以鄂建[2010]47号文件下发。今年是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申报年,请你们按照47号文要求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创建和申报工作,并组织辖区各县市的创建和申报工作。各县市的申报材料由各市州统一汇总上报。本年度省厅接受申报的截止时间延迟至2010年10月31日。联系人:周金华电话:027-68873120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园林局:单位庭院绿化和居住小区绿化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单位庭院绿化和居住小区绿化建设,对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推进园林城市创建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开展,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从2002年起,我省组织开展了省级园林式单位评选和命名活动,对我省园林城市创建起到了卓有成效的促进作用。为使申报、评选工作进一步科学规范,省厅对原有的《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和《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附件1:《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doc》附件2:《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doc》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附件1: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整体绿化水平,倡导爱绿、护绿的良好风尚,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湖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文[2005]7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一、申报范围:省内各市、州、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住小区均可参加评选。二、申报条件:1、园林式单位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县级市、县城1万平方米以上,山区县城可适当放宽);园林式居住小区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县级市、县城3万平方米以上,山区县城可适当放宽);2、申报单位的绿化工程必须竣工三年以上且绿化成效显著;3、申报单位必须首先获得市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称号。三、申报程序:1、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实行申报制。申报单位按照评选标准组织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自查评分表,提出申报(由多家单位共有的庭院可联合申报),报各市(州)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2、各市(州)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住建厅。四、申报时间: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省住建厅接受申报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的5月31日。五、申报材料:1、申报报告(附申报单位自查评分表和单位、居住小区业主评价意见);2、《湖北省园林式单位申报表》或《湖北省园林式居住小区申报表》一式三份;3、单位、居住小区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文件(图纸、说明)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单位、居住小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养护情况介绍;5、有关绿化效果的图片、影像资料及其它有关材料。六、评定程序: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确定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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